南充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南充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制定機關:南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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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2016年10月14日南充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南充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南充市市、縣 (市、區)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
第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保護和利用城市所依託的山體、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種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推進生態園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設。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轄區公共綠地的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投資、捐資、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綠地冠名權。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對破壞園林綠化的行為予以勸阻、舉報。
第八條 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自然山體保護規劃、城市綠道系統規劃、城市公園綠地規劃、城市道路綠化規劃等綠化專項規劃。
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綠化專項規劃,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意見。
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地和已建成的綠地,應當實行綠線管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綠化專項規劃和綠線。確因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安排綠化用地,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於百分之三十,舊城改造居住區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二)行政辦公、公共文化設施、教育科研、醫療衛生、體育等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三)城市商業區內的大中型商業商務設施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四)開發區內工業建設項目綠地率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有大氣、噪聲等污染的廠礦企業單位應達到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五)道路紅線寬度大於五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小於四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六)城市生產綠地用地面積不低於城市規劃區面積的百分之一,國家園林城市不低於百分之二。
除前款規定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地率,國家、省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加強城市公園、遊園、街頭綠地建設,三百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綠地,五百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三千平方米以上的遊園。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兩側人行道寬度應當滿足行道樹的栽植和生長條件。行道樹栽植應當符合行車視線、行車淨空、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人行道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第十四条 鼓励利用不同立地条件栽植攀缘植物发展立体绿化。立体绿化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科學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並在主體工程建成後的六個月內完成,所需資金列入工程總預算。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公園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化等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報同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規範和施工規程,確保質量,並接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綠化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將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居住區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該項目的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居住區綠地,實行自主管理的,由業主共同負責;實行委託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
(四)生產綠地,由生產經營者負責;
(五)其它類型綠地,由其所有權人負責。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檢查制度,對死亡缺株的,適時補植;對發生病蟲害的,及時防治;對綠化設施損壞的,及時修復。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綠地中的樹木妨礙城市管線安全、交通安全、建(構)築物安全需要修剪的,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危及人員、管線及其他設施安全的緊急情況,相關部門可以先行排除危害,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占用期滿後應當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移植、砍伐胸徑六厘米以上樹木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處移植或者砍伐樹木不足三十株的,應當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一處移植或者砍伐樹木三十株以上的,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或者砍伐前款規定樹木的,同一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為一處,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範圍一次性報批;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者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自然山體、風景林地、濱河綠帶、公園綠地等城市綠地內從事下列行為:
- 擅自採摘花果枝葉、掘取樹根、剝取樹皮;
- 依樹搭建或者在樹木及綠化設施上拴掛、釘釘、刻劃、晾曬衣物、塗抹、粘貼宣傳品;
(三)堆放物品、傾倒垃圾,祭祀、焚燒物品;
(四)向樹穴、樹池內傾倒熱水、油污、酸鹼性物質等妨害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
(五)跳廣場舞、停放車輛、燒烤露營等踩踏毀損草坪的行為;
(六)種植農作物或者飼養家禽家畜;
(七)擅自設置營業攤點、廣告設施,建造墳墓;
(八)亂倒亂堆建築渣土;
(九)未經許可修建建(構)築物;
(十)未經許可從事開山、採石、開墾林地等開採活動;
(十一)其他損毀城市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綠化專項規劃和綠線的,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撤銷變更文件,並由相關部門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後未達到綠地率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綠地面積數處以每平方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完成綠化工程建設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處以未完成綠化工程預算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將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該項目的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國家、省、市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和標準養護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修剪樹木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占用或者超期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賠償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損毀城市綠地及綠化設施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第二、第三項規定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二)違反第四、第五、第六項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七項規定,擅自設置營業攤點、廣告設施或者建造墳墓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八、第九、第十項規定,亂倒亂堆建築渣土、未經許可修建建(構)築物或者未經許可從事開山、採石、開墾林地等開採活動的,處以造成損害價值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一項規定,損毀綠化設施的,處以重置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納入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未納入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實施。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中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其他綠地,其含義分別為:
- 公園綠地,是指各類公園的綠地和街旁綠地;
- 附屬綠地,是指建設用地中公園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 生產綠地,是指為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 防護綠地,是指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城市高壓走廊綠帶等;
(五)其他綠地,是指位於城市建設用地外的,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濕地等。
本條例所稱綠線,是指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本條例所稱綠地率,是指建設工程附屬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綠地面積不包括立體綠化和室內綠化的面積。
本條例所稱遊園,是指配置精美園林植物,講究街景藝術效果,並設有供短暫休憩設施的花園或者小型公園。
第三十九條 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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