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東盟經濟開發區條例

南寧—東盟經濟開發區條例
制定機關: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南寧—東盟經濟開發區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南寧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0年10月1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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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東盟經濟開發區條例

(2010年3月26日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

第三章 投資與優惠政策

第四章 惠僑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與東盟各國經濟交流、合作,發揮東盟各國僑力資源優勢,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設立的南寧—東盟經濟開發區(南寧華僑投資區)。

第三條 開發區是以建設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生態工業園區為目標,發展高新技術、現代製造等產業的現代多功能綜合性產業區。

第四條 開發區的發展應當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符合國際經濟貿易規則和慣例要求。

第五條 國外、境外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投資者)在開發區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保護。

第六條 開發區依法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根據實際情況和特點對歸僑、僑眷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開發區事務。

第八條 管理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編制開發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開發區建設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建設和管理開發區的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三)負責開發區的招商引資和促進國際經貿合作、技術合作;

(四)按照規定權限對開發區內的各類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核准、備案;

(五)對開發區內的企事業單位進行監督、指導和管理;

(六)管理開發區人事、勞動行政事務,保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七)管理開發區各項社會事務;

(八)對有關部門在開發區內的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進行協調;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開發區各項管理規定;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授予和委託的其他行政管理職權。

第九條 管理委員會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賦予其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十條 武鳴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的職能機構在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 開發區建立相應的財政體制,設立國庫分支機構。

第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暢通、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依法及時、公正、公平地處理投訴案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推動信用信息開放與流通,規範企業信用行為。

第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誠信和廉潔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五條 開發區的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取得。

開發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由開發區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六條 開發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明確土地使用條件和期限。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和期限,造成土地閒置的,按照有關閒置土地的規定和合同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開發區的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按有關規定向管理委員會報送會計報表及統計報表,依法接受稅務、工商、財政、審計、統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開發區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最低工資制度、勞動保護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

第三章 投資與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開發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序開發、可持續利用的原則,推行清潔生產和發展循環經濟。

在開發區內投資興辦項目,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禁止破壞生態環境和有礙可持續發展的項目進入開發區。

第二十條 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調整和公布開發區投資產業政策和產業指導目錄。

第二十一條 鼓勵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

鼓勵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建設基礎設施項目。

第二十二條 鼓勵投資者發展信息、諮詢、技術、法律、會計、審計、公證等中介服務業。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技術人員在開發區進行各種方式的技術合作。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科技園、行業園、創業園、創業中心等形式的創業服務機構,開發區對其建設和經營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在開發區內投資享受下列優惠:

(一)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二)西部大開發政策;

(三)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自治區及本市規定的鼓勵高新技術發展的優惠政策;

(四)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的政策;

(五)自治區及本市支持台資企業發展的政策;

(六)國家、自治區及本市的其他各項扶持和鼓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在開發區興辦的工業企業(含高新技術企業)項目,除國家和自治區明確不得減免的收費以及政府專項基金以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免繳。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項目用地可以根據國家供地政策以及項目投資方向、規模、科技含量等狀況予以優先安排。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對開發區的科技創新項目應予以重點扶持,開發區財政應當按規定保證科技經費的增長。對經批准的科技創新項目、節能減排項目、技改項目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九條 對能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或環境效益的項目,企業通過向金融機構貸款等方式融資時,市財政和開發區財政可以給予一定補貼。

在開發區投資興建和經營基礎設施項目,開發區以適當方式給予扶持。

第三十條 開發區經依法批准可以建立保稅倉庫和保稅加工區。

第四章 惠僑措施

第三十一條 歸僑、僑眷及其依法組成的經濟組織在開發區興辦的僑屬企業依法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按規定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

(二)僑屬企業的外匯收入,可按國家有關規定開立現匯賬戶;

(三)開發區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扶持僑屬企業發展生產;

(四)優先安排僑屬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實施的技改項目的貸款貼息。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華僑事業的發展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方面予以扶持,在財政、技術、人才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開發區依法保障歸僑僑眷使用的國有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及其擁有的生產資料、產品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侵占、損害。

第三十四條 開發區依法對歸僑、僑眷住房、生產、生活予以保障。對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歸僑、僑眷,開發區應當予以適當救助。

第三十五條 開發區內的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招用職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歸僑、僑眷及其子女。

歸僑、僑眷及其子女自費出國留學後回開發區就業的,參照同類同等學歷的公派留學人員確定其待遇。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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