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科技大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創新和規範南方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南科大)的管理和運作,保障大學辦學自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科大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依法設立的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 南科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和管理,並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條 南科大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以培養創新型人才為核心,通過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為地方和國家發展服務,探索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成為國際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第五條 南科大堅持追求卓越、學術自由、學者自律的大學精神,遵循理事會治理、教授治學、學術自治的原則,培育和發揮大學應有的活力和創造力,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並按照本辦法和南科大章程對大學實施管理。
第二章 權責
編輯第六條 南科大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非因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事由,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南科大對下列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一)市政府提供的財產;
(二)包括學費收入在內的合法收入;
(三)包括財政性資助在內的各類資助和捐贈;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第八條 南科大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
南科大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下設機構,但舉辦獨立事業單位法人的,應當報市機構編制部門批准。
南科大可設立服務於大學的顧問、諮詢機構。
第九條 南科大在市機構編制部門確定的編制標準範圍內確定人員總額;確因工作需要,需超過編制標準配備人員總額的,應當報市機構編制部門核定。
南科大可以根據實際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崗位管理、人員聘用、工資薪酬、職業年金等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南科大可以在人員總額內依法聘用教職工。
第十條 南科大以培養創新型人才為中心,依法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
南科大以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學科設置以理、工學科為主,兼有部分特色人文與管理學科,積極發展國家和區域發展需要的交叉學科和新興學科。
南科大根據教學需要,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十一條 南科大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招生方案,按照科學、公開、擇優的原則探索依法自主招生。
第十二條 南科大按照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制定減免收費制度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南科大根據自身辦學需要,與境內外高水平大學和研究機構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
鼓勵南科大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 治理結構
編輯第十四條 南科大設理事會、校長、校務委員會和校學術委員會,並根據需要設置必要的學術單位和行政單位等組織機構,按照本辦法和章程的規定開展活動。
第十五條 理事會由政府代表,南科大校長及管理團隊、教職工等代表和社會知名人士等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理事長由深圳市市長或市長委任的人員擔任。理事由市政府聘任。
第十六條 理事會為南科大的決策機構,按照本辦法和章程的規定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規定聘任或解聘校長;
(二)根據校長提議聘任或解聘副校長;
(三)審定學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四)審定學校的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五)審議批准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
(六)審議批准學校人員總額以及人力資源管理等重要制度;
(七)審議批准學術單位和行政單位的設立、變更或撤銷;
(八)審議批准關係學校發展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第(三)項應當按規定報國家教育部批准,第(四)項應當報市政府按規定程序批准,第(二)、(五)、(六)、(七)項應當報市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不少於三名理事的書面提議,召集理事會會議。理事長可以委託副理事長代為負責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以舉行。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 校長是南科大的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執行理事會決議,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校長遴選委員會的推薦提出校長人選,報經市政府按規定程序審定後聘任。
校長遴選委員會由政府代表、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境內外高等教育專家及社會知名人士等組成。設主席一名,由成員選舉產生。成員由理事會聘任,其中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資格的成員所占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校長遴選委員會提出校長推薦人選後,自行解散。
第二十條 校長每屆任期為五年,屆滿後經理事會同意可以連任;連任兩屆以上的,應當啟動遴選程序並經理事會按相關規定確定。
校長不稱職或不能履行職責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提出免去其職務的建議,報市政府按規定程序決定。
第二十一條 南科大可以設若干名副校長,協助校長處理校務。
副校長由理事會根據校長提名聘任。校長卸任後,副校長需由新校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重新聘任。
第二十二條 校務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學術與行政單位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組成,設主席一名,由校長擔任。校務委員會審議與學生相關事項時,應有學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條 校務委員會對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學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二)審議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報告草案;
(三)審議學校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草案;
(四)審議批准學校重大財務和資產處置事項;
(五)審議學校人員總額以及人力資源管理等重要制度草案;
(六)審議學術單位和行政單位設置方案及其負責人的任免,並按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七)審議批准學科、專業設置,教學、科研計劃,招生方案及學術委員會提交的其他各項草案;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務委員會審議涉及學術事項的,應當先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成員由教授會協商產生,其中不擔任行政職務的教授代表所占比例應當不少於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負責對學校教學、科研等重大學術事項進行審議,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學校的學術發展規劃;
(二)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方案,教學、科研計劃方案;
(三)審議教師、教輔人員的聘用、晉升及解聘事宜;
(四)組織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五)審議其他學術事項。
第二十六條 南科大設立學術單位。學術單位負責學校內教學和科研有關事務,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術單位負責人應當具有教授資格。
第二十七條 南科大設立行政單位,負責處理具體行政事務,服務教學科研工作。
第二十八條 南科大設立教授會,作為南科大教授進行學術、科研交流,參與大學管理的自治組織,負責協商產生校學術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九條 南科大設立顧問委員會,作為南科大的諮詢機構,負責對學校發展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顧問委員會成員由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高級管理人員和工商界人士等組成,由校長聘任。
第四章 教職工
編輯第三十條 南科大教職工實行聘用制,根據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南科大應當與其聘用的教職工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實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南科大根據崗位要求,參照高等教育人力資源市場薪酬水平狀況,合理確定教職工薪酬分配方案。
南科大可以設置特聘教授崗位,特聘教授實行協議工資制度。
第三十二條 南科大建立完善績效考核制度,並將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續聘、解聘、獎懲以及確定薪酬待遇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南科大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為其聘用的教職工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並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第三十四條 南科大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負責選舉代表參加理事會和校務委員會。
理事會審議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第五章 學生
編輯第三十五條 南科大應當依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為學生提供學習、科研、交流和文體活動等必要的設施和條件,並按照有利於培育人才、增進教育效果的原則,對學生進行管理,突出培養學生的自主創新能力。
南科大學生擁有學籍,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第三十六條 南科大設立獎學金和助學金,並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各種形式的獎學金、助學金,對符合條件的學生給予獎勵和資助。
第三十七條 南科大學生可以依法組織學生團體。
南科大學生組織設立學生會。學生會是學生處理其在校學習、生活及其他與其權益有關事項的自律組織,負責選舉學生代表參加校務委員會。
南科大應當為學生依法組織學生團體提供必要的輔導和支持。
第三十八條 南科大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保障學生權益。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編輯第三十九條 南科大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為輔的辦學經費體制。
市政府鼓勵社會資金參與辦學,形成多元辦學籌資渠道。
第四十條 市政府將經理事會審定的對南科大的經費投入納入財政預算,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由市財政部門及時足額撥付。
南科大開展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等活動屬於政府有關專項資金資助範圍的,按政府相關規定申請資助。
第四十一條 南科大可以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用於學校的辦學和科學研究。
第四十二條 南科大轉讓知識產權以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獲得的收益,除按規定用於科研人員獎勵外,應當用於學校辦學。
第四十三條 南科大應當建立科學、規範、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完善經費使用內部稽核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四條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南科大實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南科大應當將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市政府,並向公眾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六條 理事會理事及教職工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編輯第四十七條 南科大籌建期間,其籌建機構的權利和義務按照本辦法有關南科大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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