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制定機關: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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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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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2013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做好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進行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下列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

(三)本市地方性法規授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其他組織制定的與地方性法規相配套的規範性文件;

(四)對本市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中的問題作出的解釋;

(五)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六)依法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法制委)與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有關專委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共同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承擔審查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將規範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備案報告、規範性文件的文本及說明等。備案文件一式五份,並附電子文本。

規範性文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制定的程序;

(三)規範的主要內容;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及時進行備案登記,並自規範性文件登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轉送市人大有關專委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規範性文件存在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問題時,可以向市人大有關專委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第七條 對規範性文件,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問題:

(一)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二)違反法定程序制定;

(三)同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

(四)同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

(五)其他不適當問題。

第八條 市人大有關專委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收到規範性文件後,認為規範性文件存在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問題時,應當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審查意見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文件之日起二個月內提出。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研究,並將研究意見和相關材料提交市人大法制委審查。

市人大法制委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並與市人大有關專委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

第十條 對規範性文件審查時,應當加強與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的聯繫溝通,可以要求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補充相關材料,說明情況;可以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會議聽取意見;可以邀請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專家參加研究論證工作。

第十一條 市人大法制委與市人大有關專委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聯合審查後,認為規範性文件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問題時,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規範性文件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意見送交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

第十二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意見之日起二個月內,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反饋。意見一式五份,並附電子文本。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應當及時將書面反饋意見送市人大有關專委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 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規範性文件意見的,應當自書面反饋之日起二個月內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

修改後的規範性文件或者廢止規範性文件的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四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修改或者廢止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市人大有關專委會可以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文件的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提出議案。

撤銷規範性文件的議案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依照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市人大常委會撤銷規範性文件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規範性文件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規範性文件審查建議。

書面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範性文件的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審查要求後,應當按照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程序辦理;收到審查建議後,應當自收到審查建議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研究,必要時,按照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程序辦理。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應當自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辦理工作結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審查要求人或者審查建議人。

第十七條 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結束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應當做好相關資料的整理工作,並移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存檔。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每年三月份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並書面印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十九條 對應當報送而沒有報送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報送規範性文件備案的,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應當通知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限期補報或者重新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對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予以通報,並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26日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的《南昌市規章備案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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