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低碳發展促進條例
南昌市低碳發展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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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低碳發展促進條例
(2016年4月27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6年6月8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標準
第三章 低碳經濟
第四章 低碳城市
第五章 低碳生活
第六章 扶持與獎勵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向低碳發展模式轉變,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低碳發展促進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低碳發展,是指在經濟發展、城市建設和生活消費過程中,通過轉變發展模式,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實現資源高效、節約、清潔利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低碳發展應當堅持科學規劃、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低碳發展決策和協調機制,決策低碳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低碳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低碳發展促進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財政、統計、環境保護、科技、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商務、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農業、林業、水務、教育、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低碳發展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低碳發展理念的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宣傳普及低碳知識,倡導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費理念。
第二章 規劃與標準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市低碳城市發展規劃和低碳發展年度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低碳城市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溫室氣體排放峰值年限、排放強度降幅要求、管控手段、低碳策略等內容。低碳發展年度實施方案應當明確溫室氣體年度減排目標、任務、項目、措施、責任單位、完成時限等內容。
低碳城市發展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低碳城市發展規劃,編制部門、縣(區)低碳發展實施計劃,並報送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低碳示範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低碳示範標準包括低碳工業園區示範標準、低碳企業示範標準、低碳公共機構示範標準、低碳社區示範標準和低碳建築物示範標準等。
第三章 低碳經濟
第十一條 本市加強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加快發展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
第十二條 本市不得引進和建設溫室氣體排放高、環境污染重、資源消耗大的項目。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進行以溫室氣體排放評估為主要內容的產業損害和環境成本評估。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低碳發展項目庫,為促進低碳發展進行項目儲備。
第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淘汰落後產能政策要求,組織制定溫室氣體排放高、環境污染重、資源消耗大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限期淘汰計劃,並公布施行。
鼓勵企業採取優化設計、原(燃)料替代、綜合利用等方式進行技術改造,從源頭輸入、生產過程和末端治理等環節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工業園區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促進產城融合,形成資源共享、產品鏈延伸和副產品互換的產業共生網絡,實現物質循環、能量多級利用和廢物產生最小化。
第十五條 鼓勵發展以無公害、綠色和有機農產品為主的低碳生態農業,推行有益於健康和環境保護的食品消費模式。
第十六條 市農業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推行農業清潔生產。實施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鼓勵散養密集區實行畜禽糞污分戶收集、集中處理。推廣綠色植保技術,引導農業生產者測土配方,控制化肥和農藥用量。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實施清潔能源計劃,發展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提高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使用比例,優先開發垃圾發電、餐廚垃圾轉化能源項目,改善能源利用結構。
電網企業應當支持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發電站和餘熱發電站與電網併網,並按照國家、省政策落實補貼。
第十八條 鼓勵開展包裝廢棄物、建築廢棄物、廢舊輪胎、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等生產、生活的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名錄的廢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回收。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低碳示範創建工作,鼓勵創建低碳經濟示範區、低碳示範城鎮、低碳示範企業、低碳示範社區、低碳示範學校等示範單位。
第二十條 市發展改革、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相關產業政策,推動具備資質的認證機構開展低碳產品認證,並加強對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低碳城市
第二十一條 本市城市規劃應當結合地形地貌進行設計與建築布局,強化城市空間管制要求和綠地範圍控制要求,規範工業園區、城市新區設立,形成促進低碳發展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
第二十二條 本市市區應當合理布局生產、服務、生活區域,市民十分鐘步行能夠解決日常生活需求,二十分鐘步行能夠到達區域性教育、醫療、商貿、文化中心。
第二十三條 大力推廣新型節能建築材料。本市新建民用建築應當嚴格執行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控制玻璃幕牆等高耗能建築材料的應用。機關辦公建築,政府投資的保障房、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築,機場、車站、商業綜合體等大型公共建築,以及納入本市綠色建築發展規劃的項目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規劃和建設。推廣使用太陽能集中供熱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築一體化等技術和裝備。
鼓勵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有集中熱水供應需求的公共建築使用太陽能集中供熱系統。
鼓勵具備相應地下條件,有集中供冷熱需求的新建公共建築使用地源熱泵系統。
鼓勵新建商品居住建築一次性裝修到位。
第二十四條 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建築能耗監測、能源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的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推動節能改造與運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加強森林、草地、濕地管理和保護。鼓勵種植固碳優勢樹種,加強森林撫育和低產低效林改造,增加森林蓄積量,推進植樹植草、封山育林、退耕還林和生態濕地建設,增強森林、草地、濕地儲碳能力。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應當採用先進的綠化建設和養護技術,在建築屋頂、陽台、牆面和立交橋、河岸、湖岸等進行垂直綠化。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建設等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土壤環境現狀調查。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完整、便利的城市步行系統和綠道系統,為步行和非機動車出行提供便利。鼓勵和規範城市公共自行車網點建設管理。
實施公交優先戰略,發展軌道交通和大運量的快速公交系統。
在機場、火車站、客運樞紐站、地鐵站等交通集散地逐步形成多種交通方式無縫對接。
第二十八條 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公交、環衛等行業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採取直接上牌、財政補貼等措施鼓勵個人購買。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和清潔燃料車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八十。鼓勵燃油出租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淨化裝置。
第二十九條 鼓勵新區、公共建築和居民小區規劃建設再生水回用設施,擴大再生水處理規模,推動再生水市場的有效供給。
第三十條 城市照明應當推廣使用LED等高效光源和燈具,禁止使用高耗低效照明產品,限期淘汰已使用的高耗低效照明設施。
鼓勵城市重要道路、景觀河道兩側的建築利用內光外透減少景觀照明能耗。
第五章 低碳生活
第三十一條 市民應當樹立低碳生活和消費理念,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生態環境。
幼兒園、中小學校應當將低碳知識融入到相關課程中,培育兒童及青少年的低碳生態理念和環境保護觀念。
第三十二條 倡導市民選擇公共交通、非機動車、步行等綠色出行方式。鼓勵近距離出行採取步行方式,短途出行使用自行車。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市民使用低碳認證以及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減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餐飲、娛樂、賓館、洗浴、洗車等服務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減少一次性餐具、衛浴用具等的使用。
第三十四條 餐飲經營者應當提供可循環使用筷子。
鼓勵餐飲經營者在包間和大廳使用消毒碗櫃。
第三十五條 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購物袋。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垃圾分類處理設施,鼓勵和引導市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遵守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固體廢棄物的回收處理規定。
鼓勵企業參與回收舊家電、舊家具和舊衣物。
第三十七條 鼓勵市民將閒置不用、但仍有使用價值的物品,通過捐贈、義賣、舊貨交易等形式轉讓給需要的市民繼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節約使用辦公用品,推進無紙化辦公,鼓勵雙面使用紙張,增加電子郵箱的使用,減少傳真的使用。
第三十九條 鼓勵市民合理控制室內空調、地暖等設施的溫度,節約照明用電。
第六章 扶持與獎勵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低碳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低碳發展促進工作,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主體功能區定位,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實行財政轉移支付政策,促進生態環境修復。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溫室氣體排放監測、空氣質量監測、土壤污染監測等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擴大取得低碳認證產品的採購比例,優先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研究機構開展低碳宣傳、技術推廣、諮詢等公共服務和專項研究。
第四十五條 加強低碳高端人才引進工作,為人才入戶、醫療、保險、出入境、住房、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提供便利,對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以及技能培訓等進行資助,對關鍵緊缺人才制定特殊優惠政策。
第四十六條 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國家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七條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及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的信貸支持,優先為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供直接融資服務。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低碳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對在低碳發展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對低碳經濟示範區、低碳示範城鎮、低碳示範企業、低碳示範社區、低碳示範學校等示範單位給予獎勵。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低碳發展內容納入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市人民政府建立低碳發展目標縣(區)行政首長負責制,對低碳發展目標完成情況實行離任報告制度。
第五十條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建立全市低碳發展目標責任制,制定低碳發展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明確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任務和責任,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低碳城市發展規劃、低碳發展年度實施方案和低碳示範標準是低碳發展考核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每兩年編制本市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定期確定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的排放配額,並可以通過在線監測、實行供電配額等方式實行總量控制和管理。
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履行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責任,在排放配額內進行排放,每年向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提交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並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超出排放配額進行排放的,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排放控制責任。
第五十二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的監督檢查,被監督檢查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五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制度,將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指標納入政府統計指標體系,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及時受理市民舉報投訴,對妨害低碳發展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低碳城市發展規劃或者低碳發展實施計劃的;
(二)引進溫室氣體排放高、環境污染重、資源消耗大的項目的;
(三)未制定溫室氣體排放高、環境污染重、資源消耗大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限期淘汰計劃的;
(四)不接受考核的;
(五)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六)未及時受理舉報投訴或者查處舉報投訴事項的;
(七)未完成低碳發展目標責任的;
(八)其他不履行低碳發展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規定,餐飲經營者不提供可循環使用筷子,或者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無償或者變相無償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購物袋的,由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拒不提交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被監督檢查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拒不接受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由有關部門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中低碳發展鼓勵和獎勵政策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和六氟化硫。
排放配額,是政府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指定時期內的排放額度。
排放峰值,是指區域溫室氣體排放的最大值。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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