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南昌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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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2006年3月1日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2018年12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鎮、鄉、村莊規劃區內的城鄉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的編制、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城建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縣城建檔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市、縣城建檔案館對城建檔案實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東湖區、西湖區、青雲譜區、青山湖區、灣里區、新建區的城建檔案以及跨縣(區)的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縣城建檔案館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五條 城建檔案館集中管理以下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城建檔案:
(一)工業、民用建築工程檔案,含工廠、城鎮住宅、商業、機關、學校、社會公益事業及其他公共建築工程檔案;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道路、廣場、停車場、橋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處理等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三)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水源地、給水管網、再生水利用、燃氣、熱力、電力、電訊等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四)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公共交通場站、長途客運場站、鐵路運輸站台、集裝箱運輸場站、國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軌道交通、索道、纜車等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五)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含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古樹名木保護和標誌性設施、雕塑等工程檔案;
(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含公廁、垃圾壓縮站、垃圾填埋場及其他重要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
(七)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檔案;
(八)軍事工程檔案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九)國家規定應當歸檔的其他城建檔案。
城建檔案館集中管理以下鄉、村莊規劃區內的城建檔案:
(一)鄉鎮企業建設工程檔案;
(二)鄉村公共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三)公益事業建設工程檔案;
(四)村民住宅集中建設工程檔案;
(五)鄉、村莊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其他建設工程檔案。
第六條 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編制,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建設單位被撤銷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構或者城建檔案館移交。
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和移交檔案。
第七條 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會同設計、施工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修改、補充原建設工程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將修改、補充的建設工程檔案移交城建檔案館,其中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
第八條 地下建(構)築物、管線竣工驗收備案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城建檔案館報送竣工測量成果。
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訊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檔案及時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並在三個月內將修改補充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及有關資料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九條 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包括建設工程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和竣工驗收文件。
第十條 報送建設工程檔案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工程檔案齊全;
(二)建設工程檔案內容真實、準確地反映工程建設活動和建設工程實際狀況;
(三)建設工程竣工圖應當與建設工程實體相符,圖樣清晰,圖表整潔,簽字蓋章手續完備;
(四)建設工程檔案已經按照有關規範整理立卷。
建設單位在報送建設工程紙質檔案的同時,應當將聲像檔案、電子檔案一併報送,電子檔案應當與紙質檔案一致。
市、縣城建檔案館定期對建設單位報送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告知城建檔案館,並向建設單位發送建設工程檔案告知書。
建設工程檔案告知書應當包括建設工程檔案的歸檔範圍,編制要求,報送、移交時限,報送、移交程序。
第十二條 城建檔案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建設工程聯合驗收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檔案提出意見。建設工程檔案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修改、補充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館查詢施工地段地下建(構)築物、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其現狀資料。查詢城建檔案,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城建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 整理、保管、統計、鑑定、保密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城建檔案館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城建檔案的完好和安全。
城建檔案館應當做好城建檔案的防火、防盜、防蟲、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塵、防磁、防有害氣體等工作,保持庫房適當的溫度和濕度,及時搶救損壞和變質的城建檔案。
第十六條 城建檔案館對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檔案,應當採取光盤、磁盤及其他現代技術手段備份保存。
電子檔案的存放,應當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備載體存放環境,同時進行異地備份。
第十七條 城建檔案館應當充分利用城建檔案信息資源,建立城建檔案資料信息庫、目錄庫,匯編城建檔案綜合信息,為社會提供城鄉建設基礎數據、城鄉建設信息諮詢和技術服務。
城建檔案館應當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報送城建檔案目錄,縣城建檔案館應當定期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城建檔案目錄。
第十八條 城建檔案館提供社會利用的城建檔案,應當逐步實現以縮微品和其他複製形式代替原件。
城建檔案縮微品和其他複製形式的城建檔案載有城建檔案館印章標記的,具有與城建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建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電子政務和政府信息化建設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有身份證或者介紹信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城建檔案。
境外人員或者境外組織利用已經開放的城建檔案,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介紹以及城建檔案館同意。
利用城建檔案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向城建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
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可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城建檔案,應當遵
守有關規定,不得塗改、偽造、損毀、丟失城建檔案。
第二十三條 保管、利用城建檔案,應當執行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泄露應當保密的城建檔案內容。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城建檔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該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記入建設單位不良行為信用記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偽造、損毀、丟失城建檔案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開放城建檔案的;
(三)城建檔案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實施前未向城建檔案館移交的城建檔案,由該檔案保管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1日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南昌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南昌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9年4月2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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