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91年11月22日(非現行條文) 2002年11月22日 2002年12月11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2月1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39070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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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條例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隸屬關係)
-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第三條 (組室之設置)
- 本局依業務需要,設六組、一室,分別掌理或代辦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所定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秘書室之設置)
-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庶務、法律事務、研究考核、公共關係及不屬其他組、室事項。
第五條 (局長、副局長之設置)
-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由具備高科技及管理專長者擔任,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六條 (人員編制)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八人至十人,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分析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九人至三十三人,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七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人事室之設置)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之設置)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之設置)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職務適用職系)
- 本條例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一條 (園區警察單位之設置)
- 本局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在園區設警察單位,依法執行警察業務,並就本局主管業務,兼受本局指揮、監督。
第十二條 (園區消防單位之設置)
- 本局得商請消防主管機關在園區設消防單位,依法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並就本局主管業務,兼受本局指揮、監督。
第十三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