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南陽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制定機關:南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南陽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2020年8月26日南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建設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是指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和完全學校。
第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堅持黨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教育優先發展,堅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城鄉統籌、重點保障、社會參與的原則,確保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及其人口變化趨勢相適應。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領導和組織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將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優先安排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用地和資金。
第五條 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編制、用地供給、建設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人防、稅務、地震、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土地供應、徵收等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和建設執行情況納入教育督導範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至少每二年組織開展一次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和建設執行情況專項督導,督導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規劃
第七條 市、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並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綜合考慮居住人口容量、結構分布及交通環境、現有教育資源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編制。
第九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科學確定服務半徑、建設數量、用地面積、規模、班額等各項指標體系。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造時,三千居民以上規模的住宅區,配套建設幼兒園;五千居民以上規模的住宅區,配套建設小學;一萬居民以上規模的住宅區,配套建設初中;規模較大的住宅區,可以適當集中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未達到配套標準的住宅區,應當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統一規劃、集中配建;科學規劃高中階段教育學校布局,統籌普通高中和完全學校規劃建設。
農村地區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資源的實際情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合理確定。
第十條 舊城區改造應當符合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根據需求新建或者改擴建學校;不能保證區域內學齡人口入學需求的建設規劃和項目,相關部門不予批准或者許可。
第十一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在報送審批前,市、縣(市)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並將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圖紙等在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市、縣(市)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考慮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和理由。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自批准後三十日內應當在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批准文件、規劃文本、圖紙和相關說明等。
第十三條 經批准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應當納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予以落實,納入鄉規劃、村莊規劃統籌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確需修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組織專家對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
(二)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公示或者採用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並組織聽證;
(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議並附論證、公示和聽證等材料;
(四)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修改後,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重新公布。
第十四條 市、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每三年組織一次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並提出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涉及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應當徵求教育主管部門意見,並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
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用地位置和界線,實行儲備管理,確保滿足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需求。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閒置或者待開發的土地,應當優先規劃為教育增容用地。
城鄉規劃用地調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增加學生人數和所屬區域的中小學校、幼兒園資源進行評估,根據需要增加預留教育用地。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性質,或者將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改作他用。
因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改變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相近區域安排不少於原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有效面積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服務半徑、選址等要求的土地予以置換,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改變。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城市拆遷、舊城改造時,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和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面積,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就近補償建設或者異地重新建設工作。原有用地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應當依法提高。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中小學校、幼兒園土地的,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要求,確定新校選址、建設規模、建設主體、建設周期、建設資金、搬遷時間,妥善安置學生後,進行徵收。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因合併、分立、置換、搬遷、停辦等需要對用地進行調整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提出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中小學校、幼兒園調整後的用地面積應當符合規定標準。中小學校調整後的富餘資產和閒置校區應當優先設立幼兒園。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中專院校因合併、分立、置換、搬遷、停辦後閒置的教育資源,以及其他單位閒置的土地和房產,應當優先用於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
第三章 建設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入學需求,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提出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政府投資建設計劃。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措: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組織及個人的出資、捐資;
(三)建設單位納入綜合開發計劃的建設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及個人捐資助學、投資建學、依法建設民辦中小學校。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需要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收費和服務性收費等項目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對國家和省規定予以減免的收費項目,應當依法減免;對於本市有權減免的收費項目,應當予以減免。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築設計應當充分考慮教育教學需要以及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使用特點,達到或者高於國家和省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消防、安全、人防、抗震、防雷、防洪、環保、綠化、節能、隔聲、疏散、衛生等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
第二十四條 毗鄰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或者中小學校、幼兒園預留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和環保等要求,嚴格控制高度和間距,不得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實施,不得妨礙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學校環境和師生身心健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圍牆上倚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按照有關規定,禁止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及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和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學校、幼兒園。
第二十六條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進行規劃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周邊五十米範圍內,不得規劃建設廢棄物分類、收集、轉運場所;
(二)周邊二百米範圍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彩票銷售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身心健康的經營性場所;
(三)周邊一千米範圍內,不得規劃建設看守所、強制戒毒所、監獄等羈押場所、傳染病醫院、畜禽養殖場所、污水處理廠和高噪聲企業;
(四)周邊二千米範圍內,不得規劃建設殯儀館、垃圾填埋場;
(五)不得進行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滿足學生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接送便捷和應急疏散需要,門前和周邊道路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強制減速帶和提示標誌、標線以及防衝撞設施,並按有關規定合理設置家長接送區和臨時停車區。
中小學校、幼兒園門前和周邊道路具備規劃建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
因城市建設,需要開挖、截斷中小學校、幼兒園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設單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後,應當在開工七日前書面通知中小學校、幼兒園,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通行措施。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八條 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建設項目需要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政府除自行組織建設外,可以委託建設單位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及有關規定予以配建。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擬定該地塊的出讓方案前徵求教育主管部門意見,將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產權國有、建成後政府回購或者無償移交等內容納入出讓方案,出讓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實施。
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應當明示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產權國有、建成後政府回購或者無償移交以及違約責任等主要事項,土地出讓成交後在建設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中明確相關內容。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和房屋銷售現場,公示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產權歸屬、辦學性質、規模和標準、計劃開工和計劃竣工日期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辦理規劃、土地、建設等審批手續,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建設項目,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條 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驗收組織單位應當通知教育主管部門參加。對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的,不予辦理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和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後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建設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的約定,將校舍、場地和相關建設資料移交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門,並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接收和管理。
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所需繳納的稅費,納入本級財政支出預算。
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三十四條 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並承擔相應費用;移交後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組織編制、報批、備案或者擅自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的;
(二)未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三)未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
(四)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性質或者改作他用的;
(五)在城市拆遷、舊城改造時,未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就近補償建設或者異地重新建設工作的;
(六)中小學校、幼兒園因合併、分立、置換、搬遷、停辦等需要對用地進行處置時,造成現有教育資產總量減少的;
(七)未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明確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產權國有、建成後政府回購或者無償移交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或者未將其納入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的;
(八)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對建設項目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產權登記等手續的;
(九)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製定和執行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的;
(十)教育督導機構未依法履行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和建設執行情況專項督導職責的;
(十一)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一)毗鄰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或者中小學校、幼兒園預留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實施的;
(二)擅自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圍牆上倚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和房屋銷售現場,公示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辦學性質、規模和標準、計劃開工和計劃竣工日期等信息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移交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和相關資料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門做出限期移交決定;逾期不移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官莊工區、鴨河工區和臥龍綜合保稅區等管理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照本條例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