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加強對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

衛生部關於加強對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
2001年11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生活節奏加快,競爭加劇,造成人群心理問題和精神疾患的因素不斷增加,精神衛生工作面臨新的挑戰。加強精神病醫院管理,減少精神病患者對家庭及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對於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及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現就加強精神病醫院管理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貫徹落實「三個代表」的要求,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強化職業責任、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增強職工的法制觀念和服務意識,切實提高精神病醫院醫療質量、服務水平。

   二、各級精神病醫院要嚴格執行《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院工作制度》和《醫院工作人員職責》等法律、法規及規章,遵守各項診療規範,使精神病醫院的管理更加規範化、法治化。

  三、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的「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臨床描述與診斷要點第10版(ICD—10)」和「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二版修訂版(CCMD—2R)」的規定,嚴格掌握收治標準,及時收治患者,認真辦理住院相關手續。正確診治各類精神疾患,為每個病人建立內容規範、清晰、完整、準確的病歷或病歷卡及康復記錄,不得弄虛作假。慎重對待每一個精神病患者。

  四、針對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中重度精神發育遲滯、酒精所致精神障礙等精神疾患問題,要加強病因、發病機制、診斷、治療等方面的基礎和臨床研究。把研究工作與防治管理工作結合起來。

  五、積極參與社區衛生服務中的精神衛生工作。提高對精神衛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精神衛生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患防治知識,創造條件開展心理諮詢門診,緩解心理壓力,做到防治結合,積極開展和指導康復治療,促進精神病患者早日康復。

  六、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醫院就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權益,違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ОО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

   1、臨床症狀嚴重,對自己和(或)周圍構成危害者;

   2、拒絕接受治療或門診治療困難者;

   3、嚴重不能適應社會生活者;

   4、伴有嚴重軀體疾病的精神病人應視軀體疾病的情況協調解決收治問題;原則上應視當時的主要疾病決定收治醫院和科室;

   5、其中對出現嚴重自傷、自殺、拒食或嚴重興奮、衝動傷人、外跑等,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會治安者應屬緊急收治範圍,並應給予特級護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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