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實施「醫院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衛生部關於實施「醫院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衛醫字(89)第2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1989年11月29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計劃單列市衛生局,物價局(委員會)、駐各地物價特派視察員辦公室,本部直屬醫療單位,有關部委衛生局(處):

現將《醫院分級管理辦法(試行草案)》發給你們(有關標準和附件付印後將陸續下發),望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積極穩妥、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試行。為此,特提出如下幾點意見:

一、組織廣大醫務人員、管理人員,認真學習醫院分級管理的有關文件,全面領會其精神,充分認識實行醫院分級管理的實質是按照現代醫院管理的原理,遵照醫療衛生服務工作的科學規律與特點,所實行的醫院標準化管理和目標管理。目的是調整與健全三級醫療預防體系,以增強其 整體功能,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國有限的衛生資源,提高醫院管理水平和醫療質量,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管理幹部,通過學習「標準」,強化醫療系統全局觀念,樹立醫院的發展建設要適應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為增強醫療系統整體功能而做貢獻的思想,防止 和克服盲目攀比,不顧全局的局部觀念。切實防止借分級管理之機盲目擴大醫院規模和發展不適宜技術的現象發生。

二、在做好規劃的基礎上確定現有醫院的級別。我國的醫院,由於以往按行政區劃、隸屬關係、部門所有、條塊分割體制而設置與管理,造成了布局不合理和資源浪費的弊端。實行分級管理,進行正確導向,有利克服上述問題。但不可能在短期內實現,只能使之在今後的發展中逐步趨 於合理。現有醫院級別的確定,應在適當尊重歷史和現狀的前提下,由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統籌規劃加以調整。調整的依據應當是客觀的需求,要避免主觀隨意性,或個人片面意見的干預。要求各地在實施醫院分級管理方案之前,要做好紮實的基礎工作。應廣泛收集、分析、利用城鄉衛 生服務調查的信息和有關資料,了解當地人群的醫療服務需求、資源現狀,做好預測與規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當地一、二、三級醫院的數目、規模和發展目標,並要留有充分的餘地。

三、要積極穩妥,有計劃、有步驟地搞好醫院分級管理工作。首先要搞好試點,在不斷總結提高的基礎上,逐步推開。實行醫院分級管理的一個基本目的是加強基層醫療機構,增強和擴大其功能,打破由於基層薄弱,造成醫療系統結構不合理以致削弱整體功能的惡性循環。在具體部署 和實施醫院分級管理方案時,對一級醫院應予特別注意。鄉鎮衛生院,應從實際出發,區別對待。現已具備參加醫院評審基本條件的中心衛生院或規模較大的鄉鎮衛生院,可以參加評審;目前尚不具備條件,暫不擬參加評審者,也可參照分級管理的要求,加強管理。實行醫院分級管理後, 鄉鎮衛生院的名稱、性質、任務不變。

四、注重正確導向作用。結合我國醫院當前的實際,醫院評審第一個周期要求的重點是,儘快把醫院的基礎質量和醫德醫風建設促上去。在「標準」中凡關係到醫院的基礎質量指標都是考核的重點,在判定中其權重要相應加大。要求各級醫院應首先在加強管理,提高醫療護理質量和加 強醫德醫風建設上狠下功夫。考核檢查醫院時,既要嚴格堅持標準,又要實事求是,照顧現實情況。對醫院建築、人員配備和設備未達標準者,除新建醫院、因管理和使用不當等原因者,第一個評審周期可暫不做硬性要求,防止和克服不顧基礎質量,單純片面追求擴大規模和高技術設備的 不正確導向。

五、醫院收費與醫院級別掛鉤問題,已徵求國家物價局意見。各地可根據國家價格改革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情況,按醫院級別,在近一、兩年內可先試行對門診掛號、住院床位收費適當拉開檔次。具體調整意見和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物價部門制定。

六、醫院分級管理是我國現代醫院科學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必須堅持科學的工作作風,才能搞好這一工作。其關鍵是組建一個作風嚴肅,工作認真,廉潔公正,堅持原則的醫院評審委員會,培養一批醫院評審工作的專家。

七、在我國實施醫院分級管理與醫院評審,屬初級階段,缺乏實踐經驗。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各級政府的領導,爭取有關部門支持與配合。在衛生部門內部,要注意組織醫院管理人員結合貫徹執行醫院分級管理標準,努力學習現代醫院管理的理論,在實踐中加強調查研究 ,積極探索,正確處理醫院分級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本着寧嚴勿濫的原則,嚴格要求,堅決不搞「照顧」,防止搞形式、弄虛作假的現象發生。要不斷總結經驗,把醫院分級管理工作搞好。

八、醫院分級管理,當前先由綜合醫院開始,待專科醫院的分級管理標準制定後,再進行專科醫院的評審試點工作。

附件:醫院分級管理辦法(試行草案)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醫院分級管理辦法(試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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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已於1998年4月13日被衛生部關於廢止部分衛生部門規章的通知廢止。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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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改善與加強醫療衛生工作的宏觀管理,調整與健全三級醫療預防體系,充分合理地利用衛生資源,提高醫院科學管理水平和醫療衛生服務質量,更好地為保障人民健康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醫院評審制度。根據醫院的功能、任務、設施條件、技術建設、醫療服務質量和科學管理的綜合水平,對醫院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 醫院的設置與分級,應在保證城鄉醫療衛生網的合理結構和整體功能的原則下,由衛生行政部門按地方政府「區域衛生規劃」統一規劃確定。

第二章 醫院分級與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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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醫院按功能、任務不同劃分為一、二、三級:

一級醫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區提供預防、醫療、保健、康復服務的基層醫院、衛生院。

二級醫院:是向多個社區提供綜合醫療衛生服務和承擔一定教學、科研任務的地區性醫院。

三級醫院:是向幾個地區提供高水平專科性醫療衛生服務和執行高等教學、科研任務的區域性以上的醫院。

企事業單位及集體、個體舉辦的醫院的級別,可比照劃定。

第五條 各級醫院經過評審,按照《醫院分級管理標準》確定為甲、乙、丙三等,三級醫院增設特等,共三級十等。

第六條 在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劃與指導下,一、二、三級醫院之間應建立與完善雙向轉診制度和逐級技術指導關係。

第三章 醫院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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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醫院評審委員會是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獨立從事醫院評審的專業性組織。

第八條 醫院評審委員會分為部級評審委員會、省級評審委員會、地(市)級評審委員會三級。

1.部級評審委員會,由衛生部組織,負責評審三級特等醫院,制訂與修訂醫院分級管理標準及實施方案,並對地方各級評審結果進行必要的抽查覆核。

2.省級評審委員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組織,負責評審二、三級甲、乙、丙等醫院(包括計劃單列市的二、三級醫院)。

3.地(市)級評審委員會,由地(市)衛生局組織,負責評審一級甲、乙、丙等醫院。

各級評審委員會要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請有經驗的醫院管理、醫學教育、臨床、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方面專家若干人組成,其成員必須作風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體健康,能親自參加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條 各級評審委員會要制定工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及有關廉政建設、勤儉節約的規定。

第四章 評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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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自查申報。各級醫院應根據醫院分級管理標準先行自查,認為符合標準後,填寫《醫院評審申請書》一式數份,向相應的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資格評審。評審委員會根據申請書對醫院的申請及時進行初審,確認參加評審的資格。

第十三條 考核檢查。醫院評審委員會對醫院實行平時有重點的抽查和周期評審相結合的考核檢查。日常考核結果作為周期評審的一部分。周期性評審時應根據評審標準結合自報材料進行實地檢查,包括聽取匯報、與管理人員討論、全面檢查、抽查、回顧性調查、接待院內外來訪等方式,最後採取評分或數學模型辦法對醫院作出綜合評價。評審過程中,醫院應向評審委員會提供所需要的各種真實資料和情況。

第十四條 評審結論。評審委員會應對被評審醫院作出級別和等次的結論,並提出正式報告呈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凡申報三級特等醫院者,應先報省級評審委員會通過三級甲等醫院的評審,然後由省級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是否推薦其到部級評審委員會參加三級特等醫院的評審。

第十五條 審批。依據評審委員會的報告及評審結論,由相應級別的衛生行政部門審定批准。各級醫院的審批權如下:

1.三級特等醫院,由衛生部審批;

2.二、三級甲、乙、丙等醫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審批;

3.一級甲、乙、丙等醫院由地(市)衛生局審批。

第十六條 申請覆審。醫院對評審結論有不同意見,可在接到評審結論的正式通知一個月內向評審委員會請求覆審。凡要求覆審者,必須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據,經評審委員會研究並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是否覆審,覆審只限一次。

第十七條 評審費。申請評審(包括覆審)的醫院,應繳納評審費。評審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部門報物價部門核定。

評審費收入只能用於開展醫院評審活動的正常支出。

第十八條 評審周期。每1評審周期為3年。醫院應在評審周期結束前18個月提出申請,呈報資料。評審委員會接到申請後,在本評審周期結束前3個月完成評審。

第五章 評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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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經過評審的醫院,由審批機關發給全國統一格式的證書,並由發證機關按年度公布評審結果。

第二十條 實行醫院分級管理後,醫療收費應按評審結果有所區別。各地可根據國家價格改革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按醫院級別,在近一、兩年內可先試行對門診掛號、住院床位收費適當拉開檔次。具體調整意見和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物價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醫院評審委員會與衛生行政部門對存在較多問題的醫院應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見或對其重新評審,對連續3年不申報評審或不符合基本標準的醫院,一律列為等外醫院,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加強管理並根據情況,予以整頓乃至停業。

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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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目前尚不具備條件參加全國醫院統一評審的貧困地區,可參照本辦法制訂地區性標準和實施辦法,暫不參加全國統一評審。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醫院,按總後衛生部部署實施分級管理與評審。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國家衛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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