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高幹家屬醫療安排問題的補充通知

衛生部關於高幹家屬醫療安排問題的補充通知
〔57〕衛保崔字第36號
1957年8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我部於7月26日曾以(57)衛保崔字第35號通知關於高幹家屬醫療問題的改變辦法,為了更妥善的安排高幹家屬的醫療問題,特再補充通知如下:

一、黨政系統的高幹家屬:

1.其本人系在職幹部者,根據本人所享受之公費醫療規定,在所在工作機關的公費醫療單位看病,希即經所在工作機關向有關部門領取公費醫療證(司、局長級及行政十級以上幹部到衛生部保健局,其他幹部到北京公共衛生局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領取)。

2.未享受公費醫療的家屬:

  (1)一般疾病可在機關之衛生科、所、保健室或門診部自費診治。

  (2)可持本機關之介紹信到所在機關指定的公費醫療單位自費診治。

  (3)可自己選擇醫院,如協和醫院、中蘇友誼醫院、北京人民醫院、北京醫學院第一、第二附屬醫院、中醫研究院等自行掛號,按各院之收費標準自己付款(如到北京醫院自費看病,仍需所在機關寫介紹信)。

二、軍事系統之高幹家屬:

1.其本人在黨、政系統工作者則按第一款第一條辦理。

2.未參加工作之隨軍直系家屬由總後勤衛生部醫療預防局負責其醫療問題的安排。

1957年8月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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