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人感染豬流感防控應對和應急準備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2009年4月25日,我部收到世界衛生組織(WHO)通報,美國和墨西哥發生人感染豬流感疫情。根據實驗室檢測的初步結果,以往未在豬和人類檢測到引起此次疫情的豬流感A/H1N1病毒,病毒可能出現了新的重配,並出現了聚集性病例和可能的疫情跨境傳播,疫情正處於發展的關鍵時刻,美國、墨西哥分別宣布進入全國衛生緊急狀態,WHO宣布疫情已構成了國際社會密切關注的嚴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能排除更為嚴重形勢出現的可能性。衛生部已啟動防控流感大流行領導小組和專家組工作機制,為加強人感染豬流感防控應對工作,做好應急值守,防範疫情傳入我國,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防控重要性,切實加強工作領導和部署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政治意識和責任意識,深刻認識做好人感染豬流感防控應急工作的重要性與特殊意義。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要親自抓人感染豬流感防控應急工作,加強工作領導和部署,視情組建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確保人感染豬流感防控應急工作高效、順暢開展。地方各級衛生部門要在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部門專業特長,會同農業、質檢等相關部門堅持「密切跟蹤、積極應對、聯防聯控、依法科學處置」的原則,組織好防控人感染豬流感疫情工作。

  二、加強病例監測報告,做好暴發疫情調查處理和標本檢測工作

  各地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預檢分診管理辦法》要求,設立專門的感染性疾病科或發熱門診,做好門(急)診就診病人的預檢分診工作。要加強對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樣病例的症狀監測,仔細詢問患者的流行病學史,對有人感染豬流感病例接觸史以及近期曾赴墨西哥和美國疫情發生地旅行的流感樣病例要進行登記報告。

  各流感監測哨點醫院要按照《全國流感監測方案》的要求,認真篩查流感樣病例,做好病例的登記、報告和病例採樣等工作。各級衛生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學校、托幼機構、養老院等機構和重點人群的疫情監測,發現流感暴發疫情,應按照《流感樣病例暴發疫情報告及調查處理指南》的要求進行報告和處置。

  各網絡實驗室要及時開展病例標本的病毒分離工作,並按時送國家流感中心進行覆核鑑定及抗原分析。各地對未分型的甲型流感毒株或樣本要及時上送國家流感中心。

  三、紮實做好應急準備工作,有效應對可能出現的疫情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定點醫院集中收治可能出現的人感染豬流感病例,指定急救中心(站)統一負責疑似和診斷病例的轉運工作。明確疾控機構的防控職責,組織有關專家科學評估轄區內醫療衛生防疫機構對人感染豬流感疫情的防控能力,針對存在的不足儘快予以填平補齊,全面提升應對能力。對於人感染豬流感疑似病例,醫療機構和疾控機構要做好醫學觀察;對於重症病例醫療機構要積極組織會診和搶救並及時報告;疾控機構要認真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和實驗室檢測等工作;醫療機構要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的要求,做好消毒隔離和人員防護,防止院內交叉感染。

  四、強化專業人員技術培訓,做好防控應急物資儲備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主動地開展人感染豬流感的防控應急工作,提高醫務人員防範意識,努力提升流感防治綜合能力。重點加強醫務人員和疾控人員的診斷治療、消毒隔離和個人防護等相關知識的培訓。各級疾控機構要做好相關檢測試劑、耗材、消殺藥械和防護用具的儲備工作;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做好床位、設備、設施、藥品、防護用具等儲備工作,急救中心(站)要做好車輛、設備、設施、防護用具的儲備工作,已有的負壓病房和負壓救護車要保證處於備用狀態。爭取做到人感染豬流感病例發現及時,控制措施有力,嚴防疫情的擴散和蔓延。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相關技術支持工作。

  五、做好應急值守,確保防控措施落實到位

  針對當前全球人感染豬流感防控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保持高度的工作敏感性,加強應急值守,重點做好五·一節日期間的應急值守工作,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醫療機構要安排24小時專人值班,衛生應急隊伍要24小時待命,做到人員到位、聯絡通暢、反應迅速,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五·一節日期間的應急值守工作安排上報衛生部,我部將在節日期間對各地應急值守工作進行查驗。

  六、廣泛開展健康教育宣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大力開展預防人感染豬流感的健康宣教工作,通過電視公益廣告、電台廣播、印發宣傳材料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人感染豬流感的預防知識。通過12320等熱線電話、互聯網、熱線電話等媒介,實現與社會公眾的互動,消除社會公眾的恐慌心理和焦躁情緒。地方各級衛生部門還應主動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及時、準確、客觀地發布疫情信息,做好相關解釋說明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衛生部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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