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基婦司關於對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答覆
衛生部基婦司關於對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答覆 衛基婦衛便函〔2003〕156號 2003年12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基婦司 |
天津市衛生局:
你局《關於請示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可否補發出生證明的函》收悉。現答覆如下:
根據衛生部、公安部文件《關於印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衛基婦發〔2001〕45號),「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故對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以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我部曾於2003年8月照會各國駐華大使館,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證明,以「出生公證書」為合法有效文件。請你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
此復。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八日
抄送: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證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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