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若干規定

廈門經濟特區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廈門經濟特區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若干規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廈門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廈門經濟特區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若干規定

(2019年12月31日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1. 總則
  2. 土地利用優化
  3. 存量土地盤活
  4. 監督管理
  5.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優化城市功能,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應當遵循規劃統籌、公開公正、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合理確定開發強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鼓勵探索建立土地管理新機制,創新節約集約用地新模式。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具體工作,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監督。

發改、工信、財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土地利用優化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目標和政策措施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框架、國土空間規劃和考核評價體系。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編制、實施國土空間規劃,科學確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標和發展規模,統籌管控各類建設用地的規模、布局、結構和時序安排,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編制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建設、產業發展等相關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布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安排。相關規劃超出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的,應當及時調整或者修改,核減用地規模,調整用地布局。

經依法批准的相關規劃,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有關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市實際,依照規定製定節約集約的地方性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本市制定的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與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用地標準不一致的,應當及時修訂。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優先使用存量土地,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城鎮建設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進集約布局和高效用地。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產城融合發展規劃與政策引導,促進產業發展與城市功能融合、人口與產業集聚相協調,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區域協同協調發展。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建設項目用地優化設計、分層布局,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開發用地政策,優化地上空間布局,依照規定促進功能適度混合、整體設計、合理布局。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政策,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在符合規劃條件下,可以採取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方式,促進城市地下空間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和合理利用。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對新增工業用地可以在法定最高年期內實行彈性出讓年期等方式出讓土地;對用地面積較大的建設項目,可以根據建設進度一次規劃、分期供地。

第三章 存量土地盤活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存量土地清理盤活,有效保障城市更新改造、產業轉型升級、重點項目落地需求,引導土地資源合理流動和高效配置。

存量土地改造開發應當優先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用於基礎設施、民生項目建設,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存量土地包括:

(一)專項改造規劃確定的舊工業、舊物流倉儲、舊城鎮、舊村莊以及其他城鎮低效用地;

(二)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國有建設用地儲備、國有未利用地儲備經依法批准後,尚未供應出去的土地;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閒置土地;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存量土地。

第十四條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實施存量土地的核查認定工作。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將存量土地核查認定成果標圖建庫,並建立標圖建庫動態調整機制。標圖建庫成果作為管理存量土地的技術支持。

第十五條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存量土地核查認定成果組織編制專項改造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專項改造規劃可以單獨編制,也可以結合片區規劃一併編制。專項改造規劃中應當明確劃定成片改造區,並劃定試點片區。

第十六條 編制或者修改專項改造規劃應當堅持節約優先、合理使用的原則,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

(二)符合產業政策,有利於產業集聚,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三)增進社會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基礎設施,完善公共服務配套;

(四)實現歷史文化保護與城市更新協調發展。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產業發展要求劃定全市工業用地控制線。

工業用地控制線內的舊工業用地,可以由政府收儲或者由原土地使用權人依照規定申請自行改造,但不得變更土地用途、建築功能。自行改造的,可以依照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建築,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繳土地出讓金;已建成工業建築,可以依照規定申請拆除重建。

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產業類型與所在片區主導產業不符的,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依照規定進行產業調整。

第十八條 位於工業用地控制線外成片改造區範圍內的舊工業用地,原則上由政府收儲;符合規劃並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也可以依照規定自行改造。

第十九條 位於工業用地控制線外且不在成片改造區範圍內的舊工業用地,以及舊物流倉儲用地,可以申請政府收儲,也可以依照規定申請自行改造。自行改造的,應當符合產業政策以及相關規劃和要求,可以變更土地用途或者臨時變更建築功能。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舊城鎮改造工作的統籌協調,編制舊城鎮改造計劃和相關方案並組織實施。

舊城鎮改造可以由政府收儲土地後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實施主體,也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實施主體。

前款規定的實施主體實施舊城鎮改造,應當符合專項改造規劃以及舊城鎮改造計劃和相關方案。

第二十一條 舊村莊改造應當依照村莊空間布局規劃,可以由政府依法徵收,也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實施主體申請自行改造。

舊村莊綜合整治由區人民政府依照專項改造規劃組織實施。

規劃明確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屬於村莊空間布局規劃明確為保留村莊的,鼓勵農村村民自願騰退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採取獎勵、補助(補償)等方式收回空閒、多餘的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由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分配,或者依照規定予以整治、復墾和利用;已經納入拆遷計劃的,由屬地區人民政府依照規定徵收。

第二十二條 農用地轉用以及土地徵收經批准後,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發布土地房屋徵收公告確定的時間內完成徵收工作,達到供地條件。確需延期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因其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滿一年,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土地閒置費:

(一)未動工開發的;

(二)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開發建設的。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因其自身原因,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滿兩年的,由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無償收回土地;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滿兩年的,由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規定收回土地。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依照規定推進相鄰多宗低效利用地塊以及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難以獨立開發的零星地塊集中成片,按照規劃一併進行改造開發。

前款規定的集中成片開發,可以由政府收儲土地後,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實施主體,也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實施主體申請自行改造。涉及多個土地使用權人的,可以通過協商收購、合作入股等方式申請自行改造。

第二十五條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收儲地塊的區位、原土地用途,並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制定土地收儲補償指導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自行改造的存量土地,在符合規劃條件下,申請土地用途、建築功能等規劃條件變更的,應當遵循專業評估、程序公開的要求,經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合同,按照市場評估價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用和其他費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合同時,應當約定建築功能、物業持有比例以及年限、稅收、節能環保要求等內容。屬拆除重建的自行改造項目,土地使用年期不超過變更後用途的法定出讓最高年期。

存量土地自行改造的,不得改造為商品住宅。

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原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實施主體實施舊城鎮改造的,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規定可以自行改造的存量土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也可以按照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由新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處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應當明確節約集約用地的規定,納入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密度等控制性指標。

區人民政府應當與產業用地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並定期對履約情況進行核查。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應當包括產業准入條件、投產時間、投資強度、地均產值、地均稅收、節能環保、股權變更約束、退出機制等相關條款,並明確違約責任以及合同解除條件。

第二十九條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對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分析,研究完善加強土地調控、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政策措施。

第三十條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項目的動態監管平台,區人民政府以及各相關部門加強聯動監管,實現建設項目用地全過程動態管理和預警。

第三十一條 資源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用地違約、土地閒置、非法侵占儲備用地等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對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利於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有關行為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地單位、個人不履行或者未按照約定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規定製定具體辦法。

第三十四條 火炬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管理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規定組織實施轄區內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0年 2月 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