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廈門經濟特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制定機關: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廈門經濟特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2022年8月26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1. 總則
  2. 職責
  3. 招聘
  4. 管理監督
  5. 權利義務和職業保障
  6. 法律責任
  7. 附則
  8.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和監督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維護警務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提升警務輔助人員的素質,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招聘,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及相關工作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

治安聯防、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從事公安機關保衛、保潔等後勤服務人員,不屬於輔警。

第三條 輔警的職責、招聘、使用、監督和保障,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加強組織領導,研究解決輔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人員經費、日常管理、被裝配置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管理工作。

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科學、合理配備使用輔警。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組織、指揮或者人民警察帶領下,從事協助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開展行政管理、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的警務輔助工作。

輔警依法履職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履職的後果,由輔警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在公安機關的組織、指揮下,輔警可以協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治安巡邏、值守,接受、處理群眾求助,化解矛盾糾紛;

(二)疏導交通,提示、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交通違法信息,引導當事人協商處理輕微交通事故;

(三)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反詐騙等宣傳工作;

(四)收集社情民意、採集相應基礎信息、消防安全巡查、組織群防群治等社區警務工作;

(五)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等行政服務工作;

(六)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通信保障、警犬訓導、視頻監控研判、智能設備操控、新媒體宣傳、實驗室分析、檢驗鑑定、現場勘查等技術支持工作;

(七)除武器外的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非涉密財務管理等警務保障工作;

(八)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開展前款工作有職業資格要求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

第八條 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輔警可以協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常住人口、流動人口、境外人員等實有人口管理,出租房屋、特種行業、危險物品等治安要素管控;

(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檢查,制止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三)接處警、盤問、檢查、抓捕、押解、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

(四)對疑似醉酒或者吸毒的人員、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其他喪失辨認或者行為控制能力的人員,依法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五)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採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

(六)整理保管案卷、管理涉案財物;

(七)公安機關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維護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

(九)參與突發事件處置;

(十)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輔警不得從事政治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不得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不得保管、攜帶、使用武器以及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的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十條 輔警協助人民警察開展與執法有關的輔助性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全過程記錄、出示工作證件。

第三章 招聘

第十一條 招聘輔警應當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明確招聘標準和程序,嚴格選拔聘用。

第十二條 應聘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十八周歲以上;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五)具有履職所需的身體素質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輔警額度應當根據社會發展水平、治安狀況、警力配備情況和工作實際需要,按照控制總量、傾斜基層的原則確定。

市公安機關在確定的輔警額度內,根據實際需求編制招聘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可以從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犧牲、因公四級以上傷殘的人民警察或者輔警的配偶、子女中定向招聘輔警。

退役軍人、見義勇為人員、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生等具有國家和省規定優先情形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退役軍人應聘輔警的,其學歷條件可以適當放寬,但入職後三年內應當取得大專以上學歷;未取得的,聘用期滿後不予續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被開除黨籍、軍籍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三)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因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

(五)因違反輔警管理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七)具有其他不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情形的。

第十六條 招聘輔警,應當經過發布公告、自願報名、資格審查、考試、心理素質測評、體能測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序。公告應當載明招聘的職位、名額、報名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須知事項。

對專業有特殊要求的崗位,可以採取特殊招聘程序。

第十七條 聘用為輔警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輔警管理監督制度,嚴格落實輔警管理監督責任。

公安機關應當指定專門的輔警管理機構,明確使用單位和管理人員的責任,將輔警管理監督納入公安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規劃。

上級公安機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的輔警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輔警與人民警察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被安排到該人民警察同一部門,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關係的崗位工作。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培訓教育制度,組織開展崗前培訓、在崗培訓、晉升培訓、技能培訓,進行政治、法律、業務、紀律、作風教育並為輔警的學歷提升創造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對輔警思想政治、工作績效、紀律作風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層級、層級升降、評先評優、薪酬調整、續(解)聘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輔警配發統一的證件、服裝、標識。

輔警履職期間,應當按照規定穿着輔警服裝、佩戴標識、持證上崗;需要着便裝的,應當攜帶證件。

輔警離職時,公安機關應當收回配發的證件、服裝和標識。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製造、販賣、使用輔警證件、服裝和標識。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輔警執勤、備勤所需的業務用房、裝備。

輔警履職期間可以駕駛警用汽車、摩托車、船艇等交通工具。

輔警在協助人民警察開展巡邏、檢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時,遇到有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和侵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按照人民警察的指揮,可以使用必要的警用器械予以制止。

第二十四條 輔警接到報警、遇到或者發現重大警情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瞞報、漏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二十五條 輔警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職的情形時,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輔警的迴避,由其所在單位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輔警督察制度,對輔警履行職責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輔警履職,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輔警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依照有關規定反饋。

第二十七條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公安機關管理規定和紀律要求的;

(二)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或者給公安機關造成損害、不良影響的;

(三)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權利義務和職業保障

第二十八條 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職所需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工作報酬,享受休息休假和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崗位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

(四)對公安機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七)依法參加工會;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職、積極工作;

(二)服從管理、聽從指揮;

(三)忠於職守、文明執勤;

(四)清正廉潔、秉公辦事;

(五)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建立符合輔警崗位危險性、專業性、勞動強度等特點、體現工作績效和適應分級分類管理的薪酬和福利制度,並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一條 輔警實行層級晉升制度,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合理設置各層級輔警額度,做好輔警的層級評定和升降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為輔警繳交社會保險費,繳存住房公積金;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建立輔警健康檔案,健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條 輔警在履職中成績突出或者有重大貢獻的,公安機關參照人民警察獎勵制度給予宣傳、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輔警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等社會保險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其遺屬依法享受相應優待撫恤待遇。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在編工作人員時,可以安排一定的崗位定向招聘優秀輔警。

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可以從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輔警招聘、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輔警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阻礙輔警依法履職或者對輔警實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非法使用輔警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非法製造、販賣輔警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下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超過一萬元的,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在公安機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人員的過渡安置方案,由市公安機關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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