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起訴登記表(公民口頭提起民事訴訟用)
口頭起訴登記表(公民口頭提起民事訴訟用) 2016年9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被告 |
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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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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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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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內容經法院工作人員向原告當面宣讀後,原告表示該內容與其口述內容無異。
原告(簽名或捺印)
年 月 日 |
法院工作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制定,供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公民口頭提起民事訴訟用。
2.原告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
3.被告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住所等信息。
4.本表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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