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發展目標/目標17

目標16 可持續發展目標17
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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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17. 加強執行手段,重振可持續發展全球夥伴關係籌資

編輯

17.1 通過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國際支持等方式,以改善國內徵稅和提高財政收入的能力,加強籌集國內資源

17.2 發達國家全面履行官方發展援助承諾,包括許多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占發達國家國民總收入0.7%的官方發展援助,以及向最不發達國家提供占比0.15%至0.2%援助的承諾;鼓勵官方發展援助方設定目標,將占國民總收入至少0.2%的官方發展援助提供給最不發達國

17.3 從多渠道籌集額外財政資源用於發展中國家

17.4 通過政策協調,酌情推動債務融資債務減免債務重組,以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長期債務可持續性,處理重債窮國的外債問題以減輕其債務壓力

17.5 採用和實施對最不發達國家的投資促進制度技術

17.6 加強在科學、技術和創新領域的南北南南三方區域合作和國際合作,加強獲取渠道,加強按相互商定的條件共享知識,包括加強現有機制間的協調,特別是在聯合國層面加強協調,以及通過一個全球技術促進機制加強協調

17.7 以優惠條件,包括彼此商定的減讓和特惠條件,促進發展中國家開發以及向其轉讓、傳播和推廣環境友好型的技術

17.8 促成最不發達國家的技術庫和科學、技術和創新能力建設機制到2017年全面投入運行,加強促成科技特別是信息和通信技術的使用能力建設

17.9 加強國際社會對在發展中國家開展高效的、有針對性的能力建設活動的支持力度,以支持各國落實各項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國家計劃,包括通過開展南北合作、南南合作和三方合作貿易

17.10 通過完成多哈發展回合談判等方式,推動在世界貿易組織下建立一個普遍、以規則為基礎、開放、非歧視和公平的多邊貿易體系

17.11 大幅增加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尤其是到2020年使最不發達國家在全球出口中的比例翻番

17.12 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決定,及時實現所有最不發達國家的產品永久免關稅免配額進入市場,包括確保對從最不發達國家進口產品的原產地優惠規則是簡單、透明和有利於市場准入的系統性問題政策和機制的一致性

17.13 加強全球宏觀經濟穩定,包括為此加強政策協調和政策一致性

17.14 加強可持續發展政策的一致性

17.15 尊重每個國家制定和執行消除貧困和可持續發展政策的政策空間和領導作用多利益攸關方夥伴關係

17.16 加強全球可持續發展夥伴關係,以多利益攸關方夥伴關係作為補充,調動和分享知識、專長、技術和財政資源,以支持所有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

17.17 借鑑夥伴關係的經驗和籌資戰略,鼓勵和推動建立有效的公共、公私和民間社會夥伴關係數據、監測和問責

17.18 到2020年,加強向發展中國家,包括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能力建設支持,大幅增加獲得按收入、性別、年齡、種族、民族、移徙情況、殘疾情況、地理位置和各國國情有關的其他特徵分類的高質量、及時和可靠的數據

17.19 到2030年,借鑑現有各項倡議,制定衡量可持續發展進展的計量方法,作為對國內生產總值的補充,協助發展中國家加強統計能力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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