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台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制定機關:台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台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2017年10月30日台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故障應急處置、安全評估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電梯的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僅供單一家庭自用的電梯可以參照本規定自行管理。改作公共使用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考核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集聚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中電梯規格、數量配置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以及電梯底坑、井道、機房等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在電梯移交給使用單位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履行電梯管理職責,監督、指導業主依法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修理、改造、更新電梯。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招投標管理以及教育、衛生、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的公益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六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市場公平、有序競爭,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諮詢等服務,收集發布電梯安全運行和修理、維護保養價格等行業信息,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電梯行業協會、管理責任人、生產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單獨或者聯合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保險機構提供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八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明確電梯的保修期限,保證主要部件的正常供應。電梯主要部件範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確定。
電梯製造單位不得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的正常使用和維護保養。
更換電梯主要部件的,改造或者修理單位應當明確相關部件的保修期限。
電梯監督檢驗合格前,安裝、改造或者修理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梯使用。
第九條 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電梯,電梯設置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審查機構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實行招投標方式採購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產品性能、技術保障、質量保證承諾、售後服務能力和信用評價等作為電梯招標的條件。
第十條 電梯底坑、井道、機房等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滿足通風降溫、防滲漏水等要求,並通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第十一條 單一家庭自用的電梯,未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改作公共使用。
第十二條 既有建築加裝電梯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電梯管理責任人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電梯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管理責任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他人管理電梯的,受託人為管理責任人。
新安裝的電梯未移交使用單位的,項目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出租、出借配有電梯的場所的,出租人、出借人為管理責任人,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業主共有的電梯,未委託他人管理的,共有人應當協商確定管理責任人;協商不成的,電梯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集聚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協調業主確定管理責任人。
未確定管理責任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應當暫停使用。
第十四條 電梯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電梯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救援電話,並保持內容清晰完整;
(二)發現電梯存在故障、安全隱患的,立即採取防止電梯乘用等相應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檢修;
(三)確保電梯機房環境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保持應急通道暢通;
(四)運載裝修材料、裝修垃圾以及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時,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五)電梯停止運行時,及時檢查電梯轎廂,防止乘客滯留;
(六)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的顯著位置設置緊急制停按鈕提示;
(七)對每台電梯建立安全技術檔案,管理責任人變更時完整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八)電梯轎廂裝修裝飾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並使用阻燃材料;
(九)制定電梯應急救援預案,每年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十)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電梯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每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管理的電梯數量不得超過五十台。
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電梯的使用情況每日進行巡查,並如實記錄,巡查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接管電梯應當確認電梯狀況,並如實記錄。
物業服務終止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維護保養單位對在用電梯進行全面檢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報告。
第十七條 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一般修理、檢驗、檢測、限速器校驗、保險等費用的承擔方式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電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費用,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支出,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中明確由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的除外。
電梯重大修理、改造項目內容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 電梯主要部件嚴重損壞,危及公共安全,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進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證明核實,可以直接撥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按照簡易程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將維修內容、維修預算、維修單位等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並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撥付使用完畢後一個月內將維修資金使用總額以及業主分攤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十九條 乘用電梯應當文明有序,自覺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坐明確標示處於非安全狀態下的電梯;
(二)使用電梯操作按鈕之外的方式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四)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玩耍、逆行;
(五)損壞或者拆除電梯標誌、緊急報警裝置以及安全部件;
(六)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本市設置固定辦公場所,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設備和設施。
在本市首次開展維護保養業務時,應當將維護保養單位名稱、人員情況和聯繫方式等信息報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信用評價體系,加強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監管。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登記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分包、轉包電梯維護保養業務;
(二)不得使用非本單位聘用的人員從事電梯維護保養作業;
(三)不得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的正常使用;
(四)至少每十五天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對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並在每年的自行檢查中進行功能性試驗和制停距離檢查;
(五)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行為實施監控,並在電梯顯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以及下次維護保養時間;
(六)如實填寫自行檢查、故障處置、維護保養的相關記錄、報告;
(七)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軌道交通站點、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的維護保養,管理責任人優先選擇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勵電梯管理責任人委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電梯安全評估:
(一)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期間未經重大修理、改造的;
(三)對需要進行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存有爭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其他情形。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受委託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評估結論。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信息化監管體系,加強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環節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電梯生產、維護保養等質量的專項檢查,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對依法查封電梯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處理個人和單位的投訴、舉報;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七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訂電梯委託使用管理合同、維護保養合同等示範文本,並推廣使用。
第二十八條 除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外,新安裝運輸乘客的電梯,製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或者預留具有相關功能的數據接口。
學校、幼兒園、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賓館、體育場館、旅遊景點、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和寫字樓、新建住宅小區的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
住宅小區的既有電梯,鼓勵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電梯生產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管理責任人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報送電梯安全管理相關信息,報送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電梯所有權人和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保障電梯井道的通訊信號覆蓋。
第三十條 電梯管理責任人應當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
管理責任人接到電梯乘客被困報警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縣級及以上城區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乘客被困的報警後,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並實施救援,其他地區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政府綜合應急救援體系,將電梯安全應急救援資金列入同級政府預算,提高應急救援的響應和保障能力。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電梯應急救援機制和能力建設,加強救援信息共享和專業技能培訓,推動電梯行業協會等組織提高社會互助救援能力。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電梯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電梯製造單位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使用和維護保養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電梯製造單位未配備監測裝置或者預留數據接口的。
第三十四條 電梯管理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保持應急通道暢通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在電梯停止運行時,未及時檢查電梯轎廂,導致乘客滯留,尚不構成事故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接到電梯乘客被困報警後未立即趕赴現場實施救援,尚不構成事故的。
第三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分包、轉包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使用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未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行為實施監控,或者未在電梯顯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以及下次維護保養時間的。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