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昌明反革命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葉昌明反革命案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起訴書
(82)滬檢分訴字第61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被告人葉昌明,男,三十八歲,上海市嘉定縣人。原是上海合成纖維研究所工人。「文化大革命」中任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常委,市總工會副主任。因犯反革命罪,由上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現已偵査終結,移送本院審査起訴。

經本院審査確認:被告人葉昌明是江青反革命集團在上海的骨幹。「文化大革命」期間,在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的指揮下,積極參與馬天水、徐景賢、王秀珍等人一系列篡黨奪權的犯罪活動,妄圖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文化大革命」初期,葉昌明參與王洪文、潘國平等人製造的「安亭事件」,誣陷中共上海市委,煽動奪取上海市領導權。為了鞏固他們已篡奪的權力,實行反革命統治,煽動「打砸搶」,製造冤案,鎮壓、迫害幹部和群眾,一九七六年參與誣陷黨和國家領導人,策應江青一夥圖謀最終顛覆政府的反革命活動。「四人幫」被粉碎後,積極參與策動武裝叛亂。葉昌明所進行的犯罪活動,使上海人民遭受嚴重災難,給國家造成嚴重危害。

被告人葉昌明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六日至九日,葉昌明和王洪文、潘國平、陳阿大、黃金海等人,經過密謀策劃,召開大會,誣陷中共上海市委「把革命群眾打成『反革命』」,「造成了解放十七年來空前未有的白色恐怖」,提出「我們要奪權",煽動奪上海市領導權。十一月十日,王洪文、潘國平聚眾擾亂上海車站,安亭車站,阻攔列車,破壞交通運輸,影響列車正常運行三十二小時。當天,葉昌明趕往安亭車站,積極進行反革命煽動,參與製造動亂。

二、一九六七年七月至八月,在王洪文的直接指揮下,葉昌明和陳阿大、戴立清、王秀珍等人,多次密謀圍攻上海柴油機廠。七月二十九日,葉昌明參與策劃制定了行動方案。為了排除阻力,七月三十一日,葉昌明和陳阿大、戴立清、張寶林、胡永年等人,非法綁架、關押群眾二十五人,其中七人被關押達八年之久。八月四日,葉昌明和王秀珍在秘密指揮點,負責聯絡指揮。他們調集了上千輛汽車和船隻,矇騙大批群眾,攜帶鐵棍、長矛等器械,從水陸兩路圍攻上海柴油機廠。這次事件,關押和傷殘群眾六百五十人,廠房設備遭到嚴重破壞。

一九七三年十二月,葉昌明誣陷上海市業餘工業大學幹部浦伋「爭奪工大領導權」,致浦遭到嚴重迫害。

三、一九七六年,葉昌明策應江青一夥在全國製造新的動亂,圖謀最終顛覆政府的反革命活動。同年四月,葉昌明在全市萬人大會上,誣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是「大黨閥、大野心家」,「網羅叛徒、反革命、不肯改悔的走資派,組織還鄉團」,「進行反攻倒算」,煽動打倒以鄧小平為代表的重新出來工作的領導幹部。

四、一九七六年十月八日,徐景賢、王秀珍等人,獲悉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後,決定發動武裝叛亂。當晚,葉昌明參加了王秀珍在二號指揮點(市民兵指揮部)召集的策動武裝叛亂會議,和王秀珍、陳阿大、黃金海、馬振龍、施尚英等人共同策劃,設立「民兵」秘密指揮點,派人監視部隊動態,輕工系統生產的槍支、彈藥不交部隊,留作武裝叛亂用。會上,葉昌明誣陷黨中央粉碎「四人幫」是「右派宮廷政變」,主張「發動工廠工人罷工」,決心要與黨中央「對着幹」。九日,葉昌明去上海合成纖維研究所檢査「民兵」的槍支、彈藥,部署"民兵」加強值班。

十二日下午,葉昌明和陳阿大、黃金海、戴立清、馬振龍等人,在市工人文化宮密謀決定,由黃金海、戴立清在上海第三十一棉紡織廠設立秘密聯絡點,主持起草武裝叛亂用的標語口號。十二日晚,葉昌明參加了馮國柱、王少庸、張敬標、黃濤等召集的會議,繼續密謀武裝叛亂,共同策劃停產罷工、遊行示威,「派民兵進駐報社、電台」,提出「還我江青」、「還我春橋」、「還我文元」、「還我洪文」的反革命口號,準備發表「告全市、全國人民書"。會上,葉昌明再次提出要「對着幹」。十月十三日凌晨,葉昌明和陳阿大又在市總工會和黃金海、戴立清、馬振龍等人密謀決定,分批向區、縣、局工會負責人進行反革命煽動。中午,葉昌明和黃金海、馬振龍等人,共同審定了武裝叛亂用的標語口號二十一條。由於中央採取了有力措施和上海軍民的堅決鬥爭,及時制止了他們的犯罪活動。

被告人葉昌明所犯的嚴重罪行,有幹部和群眾的檢舉、被害人的陳述、同案人的供述,有査獲的書證、物證,完全證明屬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關於適用法律的規定,被告人葉昌明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犯有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策動武裝叛亂罪、反革命傷人罪、誣告陷害罪。特依法提起公訴,請予懲處。

此致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陳三寶

華關根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


為被告人葉昌明辯護的辯護詞(略)

律師 石鐘祥 傅玄傑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82)滬中刑字第373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公訴人: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員陳三寶、華關根。

被告人:葉昌明,男,現年三十八歲,漢族,上海市嘉定縣人。原是上海合成纖維研究所工人,「文化大革命」期間曾任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常務委員,市總工會副主任。家住本市東安四村二十六號四十四室。現在押。

辯護人:上海市第二法律顧問處律師石鐘樣、傅玄傑。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就被告人葉昌明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一案,於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七月二十七日至八月二十三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本庭對被告人葉昌明反革命一案業經審理終結,査明犯罪事實如下:

一九七六年十月,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後,被告人葉昌明積極參與徐景賢、王秀珍策動武裝叛亂。十月八日深夜,葉昌明夥同陳阿大、黃金海、馬振龍、施尚英等,參與王秀珍策劃的武裝叛亂活動,共謀設立秘密指揮點,策劃輕工業系統生產的槍支彈藥不上交部隊以及監視部隊動向,公然提出上街遊行、罷工等。九日,葉昌明去上海合成纖維研究所檢査「民兵」槍支彈藥,指使加強值班,為武裝叛亂作準備。十二日,葉昌明夥同陳阿大召集黃金海、戴立清、馬振龍等在市工人文化宮密謀,葉昌明決定由戴立清、黃金海在上海第三十一棉紡織廠分別負責、設置秘密聯絡點,指使戴立清起草武裝叛亂用的標語口號;當晚,葉昌明參與馮國柱、王少庸、張敬標、黃濤等進一步策劃武裝叛亂活動;深夜,又緊急召集市總工會機關全體工作人員會議,進行反革命煽動。十三日,葉昌明夥同陳阿大等又在市總工會策劃,決定立即召集區、縣、局工會負責人會議,再次進行反革命煽動,並指使他們將煽動的內容立即傳到基層工會,還親自審定了武裝叛亂用的標語口號。由於黨中央採取了強有力的措施和上海軍民的堅決鬥爭,他們的武裝叛亂終未得逞。

一九六七年七月底至八月初,被告人葉昌明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王洪文為首策劃圍攻上海柴油機廠的大規模武鬥,造成嚴重後果。一九七四年一月,葉昌明對上海市業餘工業大學幹部浦伋進行非法監禁,致使浦伋遭受嚴重迫害。

一九七六年四月,被告人葉昌明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製造新的動亂,在馬天水、徐景賢、王秀珍策劃召開的全市萬人大會上,誣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組織還鄉團」、「進行反攻倒算」,並誣陷重新出來工作的領導幹部是「叛徒」、「特務」、「反革命」等,圖謀最終顛覆政府。

上述罪行,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和查獲的書證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人葉昌明亦供認不諱。

本庭確認:被告人葉昌明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為目的,積極參加江青反革命集團陰謀顛覆政府,是江青反革命集團在上海的骨幹。葉昌明犯有積極參與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策動武裝叛亂罪和誣告陷害罪,嚴重危害了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和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衛社會主義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適用法律的規定和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八條以及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葉昌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刑期自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和副本,上訴於上海市髙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判長 陸效良

人民陪審員 夏爵一

人民陪審員 曹玫玖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吳肇邦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