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不宜辦理保姆原雇主職業、工資公證證明的復函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不宜辦理
保姆原雇主職業、工資公證證明的復函

司公字〔85〕第185號
1985年12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文件

福建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85)閩司函字第92號「關於美國駐香港領事館要求當事人提供原雇主工資收入情況證明的請示」函收悉。經研究認為,美國駐香港領事館要求申請人王美欽提供其在內地當保姆時的雇主陳修雄的職業及月薪情況證明,與王美欽申請赴美無關,是美方無理要求,故不予辦理或變通辦理有關公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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