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可否為解放前曾在國內居住的外籍華人出具未受刑事處分證明事的復函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可否為解放前曾在國內 居住的外籍華人出具未受刑事處分證明事的復函 司公字〔86〕第54號 1986年4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文件 |
廣東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一九八六年四月八日粵司公字(1986)035號《關於可否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移居境外的外籍華人出具無檔案記載「未受刑事處分證明書」事的請示》收悉。對於解放前曾在國內居住,後移居國外的外籍華人為申請移居美國而申請辦理在國內居住期間未受刑事處分證明事。原則上應予辦理。如無檔案可查,可為其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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