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於辦理涉台法律事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關於辦理涉台法律事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1990年1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涉台法律事務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隨着海峽兩岸民間交往的迅速發展,涉及兩岸間的法律事務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律師、公證人員及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的人員提供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近幾年來,大陸的律師和公證人員已經在這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如:律師為台胞解答法律詢問,接受當事人的委託,辦理遺產繼承、婚姻、財產、房屋以及經濟貿易、投資、專利、商標、版權等方面的法律事務。公證人員也辦理了大量的涉台公證文書。通過這些活動,不僅取得了一定的辦理涉台法律事務的經驗,同時也與台灣律師和法律界人士建立了一定的聯繫,開闢了辦理兩岸法律事務的渠道。這些都為我們今後進一步開展涉台法律工作打下了基礎,有利於進一步宣傳我們的對台方針政策,促進和平統一大業早日實現。

為了使涉台法律事務工作更好地開展,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 辦理涉台法律事務是一項政策性強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司法廳(局)要高度重視,加強協作,積極認真地開展這項工作。司法廳(局)要組織律師、公證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認真學習中央有關對台的方針政策,提高對開展涉台法律事務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把涉台法律服務工作做好。

二、 辦理涉台法律事務,需要在台灣辦理的,目前一般可以委託台灣的律師辦理。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委託代理:

1.委託與台灣律師有聯繫的大陸律師事務所(名單另行通知),再轉委託台灣的律師代理;

2.委託司法部和貿促會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代理,再由該公司轉委託台灣的律師代理;

3.福建省對外經濟律師事務所與台灣律師合辦的「蔚理律師事務所」,各自辦理涉及大陸和台灣的法律事務,當事人可以委託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

4.司法部在北京成立的中國國際經濟與法律諮詢公司,去年8月已經與台灣、香港的律師在香港設立的「海峽兩岸法律服務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開始建立合作關係,當事人可以委託中國國際經濟與法律諮詢公司,再轉委託台灣的律師辦理。

隨着兩岸法律界交往與合作關係的進一步發展,今後在辦理涉台法律事務方面,司法部還將開闢一些更方便的新途徑。

三、 辦理涉台法律事務,一般需要辦理公證,如:授權委託書公證、繼承公證、親屬關係公證等等。當事人應當首先到其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事宜,然後可以按上述途徑委託律師事務所或其他法律服務機構代理。

四、 涉台法律事務政策性強、難度大。因此,在辦理涉台法律事務過程中,各地司法廳(局)應加強與各地台辦的協商和信息交流,加強對這些工作的領導,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注意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經常總結、推廣工作中的經驗;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在辦理涉台法律事務時,要嚴格執行向主管的司法廳(局)請示匯報的規定。涉及有關國家對台方針政策的問題,要及時同台辦聯繫。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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