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於徹底改造和整頓各級人民法院的報告

關於徹底改造和整頓各級人民法院的報告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長 史良
1952年8月13日
本作品收錄於《人民日報
(一九五二年八月十三日政務院第一百四十八次政務會議批准)
1952年8月23日人民日報頭版刊載

周總理:

我們趁「三反」運動之後,在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指導下,由中央政法各機關聯合組織了四個視察組,於五月中分往華東、中南、東北、西北及華北山西、平原等地,着重視察各地人民法院的情況,歷時月余,搜集材料很多。與此同時,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於六月十六日又會同中央教育部和人事部在京召開了政法幹部訓練會議。出席會議的有各大行政區司法部長、副部長等;各大行政區民政部、人事部和華東、中南兩區的教育部亦派人參加了會議。會議着重討論了司法改革和司法幹部的補充、訓練問題。茲將目前司法工作情況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革的意見,綜合報告如下:

兩年多來,各地人民法庭的工作,是很有成績的。各級人民法院在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維護革命秩序、保衛人民的權益的任務上,也作了不少工作,在迭次偉大的群眾運動中,一般是起了積極的作用,各級人民法院中多數幹部在工作上是努力的、並有成績的,有些法院保持並提高了政治上、組織上和思想上的純潔性,因而也創造了一些人民司法工作經驗。但在「三反」運動中,暴露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還存在着嚴重的組織不純和思想不純的現象。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幹部共約二萬八千人,其中有舊司法人員約六千名,約占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二,他們大部分充任審判工作;特別是不少大、中城市及省以上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中,舊司法人員更占多數。例如上海市人民法院一〇四名審判員中有舊司法人員八〇名;天津市人民法院一二〇名審判員中有舊司法人員九七名;瀋陽市八個區人民法院共二十六個審判員中有舊司法人員二十三名;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審判員十六人中有舊司法人員十三名。至於有些解放較晚的地區,有些人民法院則基本上仍是舊的。根據三大運動中,特別在此次「三反」運動中揭露的事實,說明舊司法人員的情況是極為複雜與嚴重的。除其中有一部分經過兩年多來的教育和工作的鍛煉,確有所改造和進步者外,多數是很少進步的,甚至有些還是反動的。例如武漢市人民法院、廣州市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法院及廣西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統計,舊司法人員中的反動黨、團、特務分子共占舊司法人員百分之六十四。太原市人民法院舊司法人員中的反動黨、團、特務分子占舊司法人員百分之八十三。這樣,在我人民民主專政機關中形成了政治上和組織上的嚴重不純。其次,有一部分是貪贓枉法分子。據上海、南京、杭州三個市法院和蘇南全區統計,在法院系統的貪污分子中有百分之五九·五二是舊司法人員,而在全體舊司法人員中有百分之五〇·〇九有貪污行為。其罪行計有:包庇反革命分子,包庇不法資產階級分子,寬縱罪犯,欺詐群眾,吸毒販毒,姦淫婦女等。國民黨法院貪贓枉法的醜惡作風,被這批人帶進人民法院來了,在人民中造成極壞的影響。再次,舊司法人員中很多存在着嚴重的舊法思想和舊司法作風,在處理案件中,沒有革命立場和群眾觀點,敵我不分,按舊法判案,推拖作風,因而辦案中不斷給人民群眾造成重大損失。同樣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中有些老幹部在思想上被舊司法人員、舊法觀點所俘擄與侵蝕,甚而墮落蛻化,如平原省溫縣人民法院前院長王高升、審判員楊文治,貪贓枉法、墮落蛻化,即是其中最嚴重的,業已依法處決。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負責人階級立場模糊,舊法觀點濃厚,對舊司法人員中的壞分子和舊法觀點的危害性,毫無警覺。甚至有一法院竟使一個反革命分子作鎮壓反革命工作的總結,以一個有三個老婆的舊司法人員主持宣傳婚姻法。還有一些人民法院的老幹部雖自己並未學過舊法,但對人民司法建設有很大的盲目性,誤以為舊司法人員是「專家」、「懂業務」,甚至要他們帶徒弟,號召青年幹部向他們學習,過高地估計這些舊司法人員的作用。加以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法院領導不夠,各級人民政府對人民法院的領導,有些抓得不緊,致目前有很多人民法院還未獲得改造,還不能真正成為人民民主專政的有力武器。

由於上述情況,致使不少人民法院在歷次的群眾運動中,未能積極地為國家的中心政治任務服務,孤立辦案,脫離群眾,以致年年清案,年年積案。因此,群眾不滿,特別是對那些腐爛不堪的舊法觀點和作風占主導的人民法院,群眾已有憤怨,甚至指責為「偽法院」,有的說是「共產黨法院,國民黨掌握」。這可見群眾要求司法改革是如何的迫切了。

因此,隨着「三反」運動的鞏固和深入,目前提出徹底改造與整頓各級人民法院的方針,是必要的、適時的。為着貫徹這一方針,使各級人民法院從政治上、組織上、思想作風上保持與提高純潔性,我們提出如下意見:

一、必須自上而下地首先把一些已經墮落蛻化、作風惡劣或堅持舊法觀點不改的負責幹部加以調整和處理。同時,把舊司法人員中的壞分子從司法部門中清除出去。原則上,舊司法人員未經徹底改造和嚴格考驗者,不得作審判工作。在處理時,應本嚴肅與慎重的態度分別對待。對於少數反革命分子和貪贓枉法分子,應依法懲處;對於惡習甚深不堪改造者,應堅決調出人民法院而另給以其他工作和生活出路;對於那些尚有教育改造可能者,應給以訓練、轉業或改作人民法院中技術性和事務性的工作;對於那些在思想上和工作上都表現較好的進步分子,可繼續留用,但其中如系舊審判、檢察人員被繼續留用者,原則上調離原工作地點工作為宜。至於原在舊法院中工作之地下革命工作人員和參加過革命鬥爭與民主運動的革命人士,當然不應當作舊司法人員看待。其次,對於僅學過舊法而未參加舊司法工作者,也不應與舊司法人員同樣看待。

二、必須給各級人民法院補充必要幹部,應請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調配一些立場堅定、觀點正確和熟悉政策的老幹部任骨幹,特別注意從現有司法幹部中,放手提拔那些在「三反」「五反」運動和以往工作中證明了立場堅定、工作努力的積極分子到各種重要崗位上來;其次,在各種人民法庭的幹部中,從轉業建設的革命軍人中,從工、農、青、婦等人民團體中,輸送一批優秀分子來充實與加強人民法院。為了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的這一國家機器,幹部調配應本寧缺勿濫的原則;同時,為了訓練幹部,除請將中央政法幹部學校稍加擴充外,各大行政區有儘速籌設政法幹部學校並各省(市)繼續舉辦司法人員訓練班的必要,藉以及時訓練一批幹部,補充各級人民法院編制的缺額。

三、各級人民法院的徹底改造與整頓,是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和保障國家經濟建設的重要措施,它不單是人民法院內部人員的調整問題,而且是一個肅清國民黨反動的舊法思想和舊司法作風殘餘的問題。因此,須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有關部門配合下,動員群眾,從上而下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一個反舊法觀點和改革整個司法機關的運動。同時,應認真總結人民法院經驗,特別是人民法庭的豐富經驗,以改進人民法院的工作和制度;應系統地進行關於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的國家觀與法律觀的宣傳教育。提高幹部,教育群眾,這樣才能使各級人民司法機關真正成為人民民主專政的有力武器之一。

以上意見,請予審核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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