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於放寬擴大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大陸設立代表處地域範圍等三項開放措施的通知
司法部關於放寬擴大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大陸設立代表處地域範圍等三項開放措施的通知 司發通〔2017〕80號 2017年7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司法廳(局):
為推進兩岸法律界交流合作、密切兩岸人員往來、深化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和維護兩岸同胞合法權益,營造更加有利的法治環境,我部決定進一步擴大法律服務對台開放。
一、擴大台灣律師事務所在大陸設立代表處的地域範圍。將台灣律師事務所在大陸設立代表處的地域範圍由現在的福建省福州市、廈門市擴大到福建全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
二、開放台灣律師事務所按規定以聯營方式與大陸律師事務所開展合作。允許已在大陸設立代表機構,且該代表機構成立滿3年的台灣律師事務所在其代表機構所在的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與大陸律師事務所聯營。
三、允許大陸律師事務所聘用台灣執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允許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的律師事務所聘用台灣執業律師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提供台灣地區法律諮詢服務。
相關省(市)司法行政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通知要求,抓緊制定出台開展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報司法部審定後實施。
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司法部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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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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