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於機關幹部被叛徒刑宣告緩刑在原機關工作的工資問題的批覆

司法部關於機關幹部被叛徒刑宣告緩刑在原機關工作的工資問題的批覆
〔56〕司法字第2267號
1956年12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司法局一九五六年五月四日的請示已經收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法研字第8號的請示,亦經最高人民法院轉來本部。

  關於機關幹部被判徒刑宣告緩刑在原機關工作的工資問題,本部經向國務院請示,據復如下:

  「你部司法字第1336號關於幹部被判徒刑緩刑在原機關工作的工資問題的請示已悉。緩刑只適用於罪行不甚嚴重,對社會危害不大,處刑較輕,雖不在監獄或勞改中執行刑罰,亦不致對社會發生危險的被告。被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如果未被剝奪政治權利,是可以敘職的。如果被剝奪了政治權利,在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不能敘職。工資問題,根據按勞取酬的原則,按照職務,發給相應的工資。」即希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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