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於認真受理當事人對律師投訴的通知

司法部關於認真受理當事人對律師投訴的通知
司發通〔1996〕148號
1996年11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律師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貫徹我部《關於嚴格執行<律師法>,進一步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決定》,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均已設立投訴電話,並公布了電話號碼,為了規範和有序地辦理當事人對律師的投訴,現將接受和辦理當事人投訴律師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司法行政機關接受和認真辦理當事人對律師的投訴,是使律師執業接受社會和當事人監督的重要措施,也是律師管理工作接受社會監督的一個重要途徑。因此,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要有專人負責,主管領導要定期過問工作情況。

  二、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設立投訴電話後,書面投訴的,應記明如下事項:

  1.投訴人的姓名、單位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2.被投訴人的姓名、單位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3.被投訴人執業違紀的主要事實和證據;

  4.接受投訴的時間、受理單位和受理人;

  5.初步處理意見。

  三、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接受當事人對律師的投訴後,一般情況下,可先由被投訴律師所在地的律師協會處理。

  四、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受理投訴後,應當就投訴事實進行調查。調查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對於雙方的糾紛,律師協會可以進行調解;對於構成違紀、需要作出處罰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交由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作出處罰;對於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處理。

  五、被投訴的律師和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接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的投訴調查通知後,應以積極的態度接受或配合投訴調查工作。要按通知的時間和要求接受調查、陳述事實及提供證明材料。對收到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調查或不如實提供情況的律師,司法行政機關可以令其暫停執業。對接受調查期間,轉移、隱匿、毀損、修改與投訴事實有關的各種證據材料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將從重予以處罰。同時,追究事務所負責人的責任。

  六、在投訴的問題中,凡涉及追要代理費和賠償金,並經查證確是事實的,應先由被投訴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如數支付,然後由律師事務所追究律師個人的責任。

  七、接受和處理投訴是一項十分嚴肅和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對投訴事項需要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和認真負責的處理。目前,司法部正在抓緊起草、制定對投訴律師處理的有關規定。在司法部下發有關規定之前,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按本通知的精神,積極穩妥地開展投訴的處理工作,並及時總結經驗,逐步建立和完善對律師的投訴制度,切實加強我國律師隊伍的建設。在執行本通知和辦理投訴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律師司。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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