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8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8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8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7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42 頁 | |
自訴案件,既經合法調解成立,該案即已終結,除有區鄉鎮坊調解委員會權限規程第十條所定強迫調解情形外,該自訴人自不得再行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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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7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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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既經合法調解成立,該案即已終結,除有區鄉鎮坊調解委員會權限規程第十條所定強迫調解情形外,該自訴人自不得再行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