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5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5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5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96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22 條 ( 22.12.01 ) |
同一被付懲戒人而有數不法行為,其一已涉及刑法上犯罪,其他僅在應行懲戒之程度時,應即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先行移送該管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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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96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22 條 ( 22.12.01 ) |
同一被付懲戒人而有數不法行為,其一已涉及刑法上犯罪,其他僅在應行懲戒之程度時,應即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先行移送該管法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