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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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20 頁 | |
相關法條:工廠法 第 1 條 ( 21.12.30 ) |
依工廠法第一條規定,須用發動機器并平時雇用工人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始適用本法。而本條所稱工人,係指直接從事生產或輔助其生產工作之工人而言,同法施行條例第一條復有明文規定,公路局所設之修理總廠等,縱用發動機器,然路工并非直接從事或輔助生產工作,故不能適用工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