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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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2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87 頁 | |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14 條 ( 24.11.23 ) |
(一)以瓶之形式使用於商標之圖樣中,即非依商標法第十四條以普通使用之方法表示者,不得否認其註冊之專用效力。
(二)以圖形文字使用於商標之圖樣中,苟不違反商標法第二條所列各款,仍可作為商標予以註冊。
(三)兩商標是否相似,或不相似,應就具體之兩商標通體觀察,未便懸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