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1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1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1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1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16 頁 | |
鹽滷既為不能替代食鹽之液體,雖未經鹽務最高機關之特許而販運,不能視為私鹽治罪法上之私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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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滷既為不能替代食鹽之液體,雖未經鹽務最高機關之特許而販運,不能視為私鹽治罪法上之私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