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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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28 頁 | |
(一)公司之盈餘,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之意旨,自非彌補損失後,不得提出公積金。
(二)提出公積金既應在彌補損失之後,則公積金之提出,當然以彌補損失後之餘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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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28 頁 | |
(一)公司之盈餘,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之意旨,自非彌補損失後,不得提出公積金。
(二)提出公積金既應在彌補損失之後,則公積金之提出,當然以彌補損失後之餘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