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6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6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6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5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6 條 ( 24.01.01 ) |
硝磺雖足供製造軍火之原料,但未經配合以前,均不能認為刑法上之爆裂物,藥商未受允准,私自購儲,以備配藥之用,除有違背硝磺管理規則之情形,應受該規則處分外,不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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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5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6 條 ( 24.01.01 ) |
硝磺雖足供製造軍火之原料,但未經配合以前,均不能認為刑法上之爆裂物,藥商未受允准,私自購儲,以備配藥之用,除有違背硝磺管理規則之情形,應受該規則處分外,不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