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1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1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1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1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7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 24.01.01 ) |
查犯罪同時侵害國家及個人法益者,其被害之個人 (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被逮捕人、被羈押人) ,可以提起自訴 (參照院字第一五六三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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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7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 24.01.01 ) |
查犯罪同時侵害國家及個人法益者,其被害之個人 (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被逮捕人、被羈押人) ,可以提起自訴 (參照院字第一五六三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