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3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3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3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3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2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88 頁 | |
農工商會,雖係公共團體之一,但印花稅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自治機關,并不包括在內,倘其所發憑證,係內部所用,不生對外關係,自可適用同條第八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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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2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88 頁 | |
農工商會,雖係公共團體之一,但印花稅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自治機關,并不包括在內,倘其所發憑證,係內部所用,不生對外關係,自可適用同條第八款規定,免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