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8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8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8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8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6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3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所詢情形,應僅將丙、丁兩部分覆判。

  附河北高等法院原呈

  呈為呈請解釋示遵事。茲據本院第一分院呈稱,設有某縣政府初判被告擄綁甲一罪,處有期徒刑八年,被訴殺害乙之嫌疑無罪。經被告對於所處擄綁甲之一罪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因其上訴逾期,判決駁回,由第二審法院之檢官轉送覆判,覆判審以初判處刑部未認定事實,無罪部分未詳加調查,均予發回覆審,某縣覆審判決共同擄綁甲一罪處有期徒刑七年,共同強盜殺害乙一罪處有期徒刑十年,共同殺傷乙之子丙一罪處有期徒刑七年,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關於擄綁甲之叔丁之嫌疑無罪,詳查覆審判決處刑部分,亦未認定事實,僅敘述該案之經過,復經被告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又因其過期,判決駁回,該案卷宗尚在第二審法院應否逕行覆判,於茲有三說,第一說、無庸覆判,其意謂覆審判決,不能再予覆判,縱令覆審判決內添有殺傷丙一罪及被訴擄綁丁無罪兩部分,因被告對於乙、丙之加害有牽連關係,原應以一罪論,被訴對於甲、丁之加害亦有牽連關係,本屬無庸另為無罪之諭知,現覆審判決雖誤為併合論罪或為無罪之諭知,因既名為覆審判決即不能再加覆判,第二審法院已無過問之權,如以覆審判決為不當,檢察官可於接受卷宗之十日內提起上訴,倘已逾期,尚可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第二說、僅將丙、丁兩部分逕行覆判,其意謂甲、乙兩部分既為覆審判決,而檢察官對之復未提起上訴,即屬已臻確定,丙、丁兩部分雖列在覆審判決內,應以初判視之,第二審法院對於初判自應加以覆判,如覆判結果發回更審,除將丙、丁兩部分撤銷外,尚應將合併執行之執行刑期撤銷。原縣覆審後若為牽連案件,即無庸另行諭知有罪或無罪,否則仍可分別諭知有罪或無罪。至甲、乙兩部分縱令未認定事實,只有另求救濟之途,不能令甲、乙、丙、丁四部混為一談,全行不予覆判。第三說、應全案逕行覆判,其意謂覆審判決固無庸為第二次之覆判,但該案之覆審判決,既敘有丙、丁兩部分之新事實,復案關牽連,祇好仍以初判視之,若分別認為甲、乙兩部分已經確定,無庸覆判。丙、丁部分未經確定,尚應覆判。倘丙、丁兩部分覆判結果,應發回更審,而更審又為有罪,豈非一個牽連案件,而諭知二次之罪刑,如不諭知二次之罪刑則丙、亍兩部分之覆審判決主文無法為有罪之記載,故應將該案甲、乙、丙、丁四部分全行覆判。以上三說,究以何說為當,理合呈請鈞院鑒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