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2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1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2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5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3 條 ( 19.12.26 ) |
典權契約載明典期三年,期滿後任憑出典人銀便回贖者,仍屬定有期限之典權,如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尚未回贖,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許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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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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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3 條 ( 19.12.26 ) |
典權契約載明典期三年,期滿後任憑出典人銀便回贖者,仍屬定有期限之典權,如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尚未回贖,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許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