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1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1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1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9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35 頁 | |
檢察官對於呈送覆判之再審案件,未於接受判卷後十日內提起上訴,縱後查明該再審判決為違法,亦不得復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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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9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35 頁 | |
檢察官對於呈送覆判之再審案件,未於接受判卷後十日內提起上訴,縱後查明該再審判決為違法,亦不得復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