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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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1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57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 條 ( 22.12.01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
保甲長係依法令從事於該保甲之公務,自屬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因其由居民輪充而有異。至他人代其處理公務,仍與該保甲長之公務員身分不生影響,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所稱之公務員,與刑法上之公務員同。惟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係以薦任、委任職以上公務員、或由中央及地方各公署聘任之人員為限,保甲長自非該法所稱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