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6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6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6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6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3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82 頁 | |
(一)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七條所謂陰謀,須有二人以上之協議。
(二)甲奉命向乙偵查,佯以通敵相商,乙不知其偽與之謀議,既與雙方均有犯意而相協議者不同,自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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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6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3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82 頁 | |
(一)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七條所謂陰謀,須有二人以上之協議。
(二)甲奉命向乙偵查,佯以通敵相商,乙不知其偽與之謀議,既與雙方均有犯意而相協議者不同,自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