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4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4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1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44 頁 | |
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項所謂社會公益事務,係指一般社會公共利益之事務而言,合作社係以該社員經濟利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職員經營該社業務,與辦理社會公益事務不同,如有舞弊及虧欠款項情事,自不得比照該條例治罪。
←司法院院字第224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4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1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44 頁 | |
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項所謂社會公益事務,係指一般社會公共利益之事務而言,合作社係以該社員經濟利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職員經營該社業務,與辦理社會公益事務不同,如有舞弊及虧欠款項情事,自不得比照該條例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