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8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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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7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335 條 ( 24.01.01 ) |
甲女與乙男姘居,嗣後乙男因犯罪入監受刑,將其衣物交與甲女管理,甲女即與丙男將乙男衣物一同捲逃,丙男雖非持有人,但與持有人甲女一同捲逃,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應成立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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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與乙男姘居,嗣後乙男因犯罪入監受刑,將其衣物交與甲女管理,甲女即與丙男將乙男衣物一同捲逃,丙男雖非持有人,但與持有人甲女一同捲逃,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應成立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