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0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0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0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91 頁 | |
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稅率表第一目之發貨票,原指各業商店售賣貨物成交後隨貨開具載列品名數量或價目之單據而言,中藥店於售藥時僅就原藥方內標載該藥價目,既與上開發貨票有異,則其未貼印花稅票尚難遽予處罰。
←司法院院字第230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0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0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91 頁 | |
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稅率表第一目之發貨票,原指各業商店售賣貨物成交後隨貨開具載列品名數量或價目之單據而言,中藥店於售藥時僅就原藥方內標載該藥價目,既與上開發貨票有異,則其未貼印花稅票尚難遽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