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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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93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3 條 ( 24.01.01 ) |
監所公務員准許在押吸食鴉片煙犯具保外出,以致脫逃,如對於脫逃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又不違背其本意者,應成立禁煙毒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罪,否則如有過失情形,僅應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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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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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3 條 ( 24.01.01 ) |
監所公務員准許在押吸食鴉片煙犯具保外出,以致脫逃,如對於脫逃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又不違背其本意者,應成立禁煙毒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罪,否則如有過失情形,僅應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