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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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5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2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1 條 ( 19.12.26 ) |
法人解散後清算之程序,依民法第四十一條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但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係規定公司因合併而解散之程序及效力,並非規定公司清算之程序,自無依民法第四十一條準用於商業同業公會之餘地,商業同業公會因與他公會合併而解散時,既未如公司之合併,設有省略清算程序之特別規定,則雜糧商業同業公會,因奉令合併為糧食業同業公會而解散時,仍應踐行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