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5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5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5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39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353 條 ( 24.01.01 ) |
甲將其所有房屋出租於乙,在租賃關係存續中,甲將該屋拆毀,僅負違反契約之責任,不成立毀壞罪,但如施用強暴脅迫,以妨害乙之使用權利,應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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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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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353 條 ( 24.01.01 ) |
甲將其所有房屋出租於乙,在租賃關係存續中,甲將該屋拆毀,僅負違反契約之責任,不成立毀壞罪,但如施用強暴脅迫,以妨害乙之使用權利,應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