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5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5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31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3、5 條 ( 22.12.01 ) |
被付懲戒之公務員已去職者,其所受之減俸或降級處分,應於其再任官職時所任職務之級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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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1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31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3、5 條 ( 22.12.01 ) |
被付懲戒之公務員已去職者,其所受之減俸或降級處分,應於其再任官職時所任職務之級俸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