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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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49 頁 | |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28 條 ( 29.01.19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74 條 ( 24.01.01 ) |
縣政府軍法室所為追繳貪污贓款之確定判決,指揮執行人員自得準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指揮執行,此項執行命令,依同條第二項即與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執行名義相當,民事執行處如受託執行,其執行費用可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及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