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7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7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7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7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50 頁 | |
國營事業機關之職員,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雖無中華民國國籍之人,亦得任用。至在國民政府特許中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任工程師,現行法令尚無國籍之限制,自不以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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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50 頁 | |
國營事業機關之職員,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雖無中華民國國籍之人,亦得任用。至在國民政府特許中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任工程師,現行法令尚無國籍之限制,自不以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