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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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1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5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80 頁 | |
依廣西省禁賭辦法第十一條適齡壯丁犯第四條至第七條之罪,得調服兵役或勞役者,以在各該罪判決確定後或執行中之人犯為限,其已執行完畢者,並不包括在內,關於調服兵役或勞役之規定,純屬行政處分,毌庸於判決主文中宣示。至調服之手續如何,係立法問題,未便予以解答。又經第一審法院依該辦法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案件,無論處刑是否允當,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均無上訴之餘地,惟如係無罪判決,檢察官對之仍得提起上訴。